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楊世模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複代理人 張鈺琪被 告 柯建成被 告 林宜豐兼法定代理 高楷媃人兼法定代理 林國義人 2號被 告 林志鴻兼法定代理 林文科即林紘德人兼法定代理 王玉康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傷害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