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原 告 蔡文良被 告 蔡羽柔法定代理人 吳美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經同法第589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然查被告住所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9 樓,有戶籍謄本可證,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