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崔家莉即崔秀英被 告 許杏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拋棄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崔家莉即崔秀英被 告 許杏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拋棄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