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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崔家莉即崔秀英被 告 許杏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拋棄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