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許杏被上訴人即原 告 崔家莉即崔秀英
居新竹市○○路○段○○○巷○○號(
)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拋棄夫妻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