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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 告 莊鴻鈞被 告 莊政霖被 告 莊謙誠被 告 莊謙相被 告 莊謙能被 告 莊秀華被 告 賴立盛被 告 賴森龍被 告 徐雪柑被 告 賴彥甫被 告 賴金龍被 告 沈賴春江被 告 莊謙銘被 告 莊謙郁被 告 莊謙亮被 告 莊謙旺被 告 莊謙章被 告 莊謙正被 告 莊謙弘被 告 莊桂枝被 告 莊鼎軒被 告 莊鼎昆被 告 蘇莊素珠被 告 賴莊素美被 告 邵莊素霞被 告 莊素雲被 告 莊鼎綸被 告 羅存侃被 告 羅存玫被 告 羅存齡被 告 葉桂蓮被 告 莊曜聲被 告 莊淳惠被 告 莊淑珍被 告 莊楊勉妹被 告 莊鼎榕被 告 莊鼎茂被 告 莊鼎山被 告 莊素珍被 告 莊玉娥被 告 郭宗堂被 告 郭宗豊被 告 郭宗耀被 告 鍾華宏被 告 鍾貴宏被 告 鍾金宏被 告 鍾英宏被 告 鍾秀惠被 告 靳鍾雪嬌被 告 鍾綉茶被 告 張青松被 告 張良順被 告 張進標被 告 張進明被 告 張乾振被 告 張惠娟被 告 張德昌被 告 湯張秀蘭被 告 張秀玉被 告 劉郭菊英被 告 郭梅英被 告 郭桂英被 告 劉德秀被 告 劉東青被 告 劉素梅被 告 周麗娟被 告 劉素蘭被 告 劉四美被 告 劉素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 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事庭 法 官 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附件:

一、各被告本人是否同意本件起訴狀之請求。

二、本裁定關於各被告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地址有無誤列。

三、各被告有無指定送達地址(若有訴訟代理人,本院將逕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無庸另為指定送達地址或送達代收人)。

四、有無委任訴訟代理人(如有,請提出委任狀)。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