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源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被 告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李育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6年間承攬被○○○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有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按實做數量結算,原定契約金額新臺幣(下同)485,800,000 元,後經三次變更設計、結算加減帳、物價指數調整結算,總工程費核為546,143,408 元,原告已依約履行並經驗收合格於99年7 月19日驗收完成。而系爭工程原定730 日曆天完工,因被告對園區工地之第三人彭炎洪地上物徵收延誤,展延工期47日曆天;對園區工地進行之「峨嵋~竹圍161k v電纜管路工程」未盡督導之責,致第三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進度延誤,連帶影響系爭工程之進度,展期工期57日曆天;對園區工地之園區地號462 地上物(萊爾富)拆除延誤,影響系爭工程進度,展期工期72日曆天,總計因用地取得等非可歸責於原告事由(且可歸責被告),展延工期達176 日曆天,嚴重影響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進度與工率,為此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第00700 章第G.5 、G.7 條、第G.12條延長工期及補償所約定,提出補償要求。又被告前揭徵收延遲、拆除延誤等情,乃系爭工程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而不可歸責原告之事由,致工程展期長達176 日,然展期增加之上開費用卻由原告負擔,實屬顯失公平,是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7 條之2 及第23
1 條第1 項等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因展延工期額外增加之工程成本費用。
二、又關於承攬人因展延工期必然增加之費用計算基礎,實務上肯定承攬人得依「比例法」計算因展延工期所增加之「一式計價」費用,該比例之計算方式,通常係以展延工期所佔原定工期之比例,乘以一式計價金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字88030 號案例亦肯認停工期間應給予承攬人維護管理費用之補償。是以,原告得請求展期期間增加之成本費用為13,898,735元,計算明細如後:
(一)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每日49,925.067元:系爭工程結算後管理費36,445,299元(工程契約竣工結算總表)/原定工期730日=49,925.067元,此為原定工期中每日管理費。
(二)因展期所增加之保險費150,000元。
(三)工地以及工程慣例需配合事項之費用,每日24,472.847元:
1、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284,468元。
2、施工臨時水電1,561,034元。
3、施工租地及復舊費125,083元。
4、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927,114元。
5、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333,554元。
6、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166,777元。
7、工地巡守人員1,500,984元。
8、安全衛生管理費 1,479,595 元。
9、環境維護費2,938,655元。
、環境品質監測計畫費3,076,621元。
、交通維持1,516,518元。
、工程品質管制費2,926,430元。
、其他配合事項1,028,345元。
、前揭工地以及工程慣例需配合事項之費用費用總和17,865,178元/原定工期730日=24,472.847元,此為原定工期中,每日施工中雜項工程及工程慣例需配合事項之費用。
(四)綜上,原告增加費用13,898,735元。【計算式:每日增加費用合計(49,925.067元+24,472.847元)×展期176日×(1+營業稅5%)+保險費150,000元=13,898,735元。】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系爭工程被告無法如期交付用地致影響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進度屬於原告無法合理預料者,而該事由不可歸責於原告但可歸責於被告,且施工用地之交付是業主責無旁貸之義務,不應以任何理由推辭,被告將自己交付工程用地之協力義務與原告能否預見混為一談,邏輯矛盾。況被告既依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下稱施工規範)第G.7 條前段約定准許原告展延工期176 日,則反面推論,倘該事由確屬於原告可以預見者,被告何以會准許原告展延工期176 日。
(二)依系爭工程契約施工規範第G.7 條後段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補償因展延工期期間「相當於」實際辦理該項增加工作,及實際增添之施工設備之合理成本。既然兩造約定「相當於」,即表示並不以原告實際提出支出費用之單據為必要。工程實務上,契約如採「一式計價」編列金額之工作項目,都係以契約原所設計預定之規模及工期來估算其金額,因此,如其後因工期展延致原契約之規模或工期已有變動者,採一式計價之施工項目亦應予以調整。是以,被告要求原告就請求補償之「一式計價」項目提出支出單據,顯屬對於工程實務不瞭解,且係片面、單方課以原告於契約約定以外之義務,背離契約精神。
(三)被告無法如期交付工程用地,影響原告施作要徑工程,要徑工程無法施作使得整體工程進度受到影響,展延工期期間原告仍必須按照契約約定保留適當人力以管理工地,並維持工地衛生安全等,因而增加支出相關成本費用。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補償展延工期176 日所增加之成本費用,洵屬有據。
四、從而,被告前揭徵收延遲、拆除延誤等不可歸責原告之事由,致工程展期長達176 日,造成系爭工程展期增加上開費用,原告自得依系爭工程契約之工程契約施工規範第00700 章第G.5 、G.7 條、G.12條、民法第227 條之2 、第231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因展延工期額外增加之工程成本費用13,898,735元。為此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898,735元,及自9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本件所請求因工期展延所增加之費用,均係「一式計價」所認列之費用科目,而系爭工程契約中以「式」計價之工程項目,係指不論承攬人實作數量或實際花費之費用為何,定作人僅依原契約規定之金額對承攬人負給付義務,若契約中未約定工期展延時,承攬人得依增加日數之比例請求增加以「式」計價工程項目之給付者,定作人並無義務給付之。本件原告請求增加費用之工程項目,包括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施工臨時水電、施工租地及復舊費、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安全衛生管理費、環境維護費、環境品質監測計畫費、交通維持、工程品質管制費、其他配合事項、工程保險費及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等,均為「一式計價」之工程項目,是不論原告實作數量為何,被告僅依系爭契約既定之金額計付,與工期長短無關,原告不得以工期展延為由而請求增加給付上開工程項目之費用。至工地巡守人員雖非以「式」計價之項目,惟原告仍應以實支單據證明因工期展延而增加此項目之費用支出,不得逕依比例法請求增加給付。
二、依系爭工程契約施工規範第00700 章第G.5 條及第G.7 條之約定,原告欲請求增加給付因工期展延所生之費用,須符合下列要件:㈠工期之展延係因發生契約所約定之「除外風險」事項。㈡該「除外風險」之發生非一般有經驗之承包商所能預估者。㈢原告依施工規範第G.14條之規定通知被告。惟:
(一)本件原告主張影響系爭工程之施工進度之彭炎洪之地上物徵收、地號462 (萊爾富)地上物拆除,以及於施工用地進行之「峨眉~竹圍161kv 電纜管路工程」等情事,均非雙方契約施工規範第F.11條所約定之「除外風險」,故本件既無施工規範第00700 章所揭示之「工期之展延係因發生契約所約定之『除外風險』事項」之存在,則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施工規範第00700 章第G.7 條之約定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自屬無據。
(二)又依系爭工程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營繕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壹章第4 條明文約定,原告在投標前理應前往施工地點勘查,而上開彭炎洪之地上物、地號462 地上物於系爭工程發包前即已存在,且均位於開放區域中,任何人均可知悉其存在,故上開地上物之存在為原告於締約前應知悉且得以知悉之情形。況土地及建築物之徵收、拆除程序冗長,將來尚可能因被徵收人聲明異議等救濟程序而受拖延,本即難以預估徵收拆除完畢之確切時點,故而上開地上物未能於預定之期間內拆除完畢,當然為一般有經驗之廠商所得預料。
(三)至施工用地內進行之電纜管路工程,為系爭工程契約締約時即已預定將來先由台電公司於施工用地(指特五道路部分)進行電纜管路埋設工程後,原告始進行箱涵之埋設等後續工程。故原告須待該工程完成後,始得就特五道路之工程部分繼續施作,此亦為原告已預知之情形,況管線埋設工程未能於預定期間內完工,為工程實務上所常見,故特五道路工程因上開電纜管路工程之延緩而有展延工期之可能,為一般有經驗之廠商所得合理預見發生之情事,原告自不得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
(四)再者,原告亦從未依施工規範第00700 章第G.12條之規定通知被告,自不符施工規範所規定得請求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要件。政府採購契約中關於程序之規定並非僅係訓示規定,雙方仍有義務遵守之,否則該約定形同具文而失其意義。準此,原告欲依第G.7 條之規定請求補償,應依第G.12條規定於除外風險發生後7 日內書面通知被告,並保存相關紀錄以支持其請求之合理性。至原告提出函文證明有以書面通知被告展延事由,惟上開書證中均無表示請求補償之文字,無從證明原告已依第G.12條之規定進行通知。
三、原告主張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然查原告主張之展延事由均為締約時已既存,並無契約成立後發生客觀環境變化之情事,該工期展延之事由亦非原告於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發生,況施工規範第00700 章第G.5 條及第G.7 條已預先針對當工地發生第三人所致之人為障礙而增加承包商之成本及工期時,安排調整雙方法律關係之衡平機制,即原告除須依約定進行書面通知外,更限於因發生第F.11條所列舉之除外風險導致展延之情形,原告始得求償,因原告不符上開施工規範之要件致無法請求增加給付,且系爭契約亦有針對工程遇有變更設計、或因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時之免計或展延工期之機制,本件被告既同意展延工期176 天,則就整體風險而言,已達適當之衡平,自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四、縱使原告得請求給付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但其得請求之範圍亦僅限於實際辦理該項增加工作及實際增添之施工設備所支出之合理成本,但原告應提出實支單據證明展延成本,不得僅以展延天數之比例計算:系爭工程契約施工規範第G.7 條為兩造特別約定承包商請求展延費用數額之計算依據,係依相當於實際施作之工作及工作設備之合理成本為計算,非以展延日數占總工程日數之比例為基礎,準此,原告得請求展延期間所增加之費用者,其計算基礎應依上開約定,以原告因展延所衍生之合理成本為計算基礎,且不包含承包商可得之合理利潤,然原告僅片面以展延天數之比例計算展延支出費用,而未積極證明合理成本之數額,均與上開約款有悖。
五、縱使本件有依「比例法」計算合理展延費用之必要,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關於「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仍不應以比例法計算,蓋系爭工程契約關於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係以直接工程款、間接工程款及工程保險費合計百分之八計算,而非按工期日數為計算基礎,因此若依比例法為計算者,上開管理費亦應以百分之八計算。且系爭工程所編列之「試驗費用」係原告針對系爭工程用料之檢驗所生之費用,該費用不因工期展延而有所增加;又依施工規範第G.7 條約定,原告得請求之展延費用縣於補償相當於實際之合理成本,自不包括利潤在內,是上開「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應再扣除「試驗費」及「利潤」。另施工規範第G.12條亦約定承包商無權要求支付任何利息,故原告本件請求給付展延期間增加之成本費用亦不得請求利息。
六、綜上,爰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96年間,承攬被○○○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之系爭工程,並訂立系爭工程契約(即審建卷第67至96頁),原定契約金額485,800,000 元,後經三次變更設計、結算加減帳、物價指數調整結算,總工程費核為546,143,408 元,系爭工程目前已驗收合格在案(見審建卷第97頁)。
二、系爭工程原定730 日曆天完工,但因下列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展期:1 、對園區工地之第三人彭炎洪地上物徵收延遲,展延工期47日曆天。2 、因第三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園區工地進行之「峨嵋~竹圍161kv電纜管路工程」施工進度延誤,而展延工期57日曆天。3 、因園區工地之園區地號462 地上物(萊爾富)拆除工程延誤,而展延工期72日曆天。上開展延天數合計176 日曆天。
肆、兩造爭點: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工程契約之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第00700 章一般條款第G.5 、G.7 、G.12條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之2 、第231 條第1 及承攬等規定請求被告補償因展延工期額外增加之工程成本費用13,898,735元,是否有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工程原定730 日曆天完工,嗣因系爭工程特五道路0K+
060 處因第三人彭炎洪所屬地上物徵收延遲,經被告於97年
8 月25日以園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監造單位,同意備查原告申請展延工期47日曆天案(見審建卷第98頁);再因第三人台電公司於園區工地進行之「峨嵋~竹圍161kv 電纜管路工程」施工進度延誤,被告於97年11月24日以園營字第00
00 000000 號函覆監造單位,同意備查原告申請展延工期57日曆天案(見審建卷第99頁);其後又因園區工地之園區地號462 地上物(萊爾富)拆除工程延誤,被告再於99年2 月26日以園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監造單位,同意備查原告申請展延工期72日曆天案(見審建卷第100 頁),是認系爭工程業因第三人所有之地上物爭議(如查估作業延宕、移除延滯、徵收不足、徵收遲延等情)及台電公司電纜管路工程之施工延誤,而致展延工期合計長達176 日曆天,核先敘明。
二、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9 條明定工程結算之方式分別按「實作數量結算」、「契約總價結算」,然觀諸系爭工程營繕工程結算書所附竣工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所示(見審建卷第10
8 至111 頁)系爭工程有關(十三)雜項工程中,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施工中水土保持費」、「施工臨時水電」、「施工租地及復舊費」、「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安全衛生管理費」、「環境維護費」、「環境品質監測計畫費」、「交通維持(含交維計畫送審及夜間照明費用等)」、「工程品質管制費」、「其他配合事項」、「工程保險費」、「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等工程項目,其計量單位均為「一式性」,而非以「實做數量」計價,倘若工程施作中實際工程內容有所變更,則承包商原告投標時所考量一式之條件業已改變,亦即工程施作本有其合理完工期間及可得預期之展延期間,「一式性」計價之工程項目,係以工程施作之合理完工期間加計可得預期之展延期間預估相關費用,若工程展延日數已逾合理或可得預期之範圍,勢將增加相關成本費用,此時若再依原合約之一式金額計價,自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是以,原合約按一式計價之項目,在工程內容有變更之情形下,亦應有所調整並變更給付。
三、本件被告固辯以造成系爭工期展延之各項事由均為原告在投標前前往施工地點勘查時即已明知,並為一有經驗之廠商所得合理預見發生之情事,且原告未依系爭工程規範第00700章第G.12條之約定以書面表示「求償」之通知,自不得依系爭工程規範第00700 章第G.5 、G.7 條之約定請求補償云云,惟查:
(一)系爭工程規範及補充說明第00700 章第G.5 、G.7 、G.12條約定內容如下:
1、G.5 :不利之自然情況及人為障礙在施工期間,若承包商於工地遭遇無法預料之不利自然情況及除外風險事項(除天氣狀況或其所引起之情況外)或第三人所致之人為障礙,而非一般有經驗所能預估者。上述情況之發生因而增加承包商之成本及工期時,承包商應立即先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代表。若承包商欲按G.14(此為G.12之誤載)「求償通知」規定提出增加給付之要求時,應於其通知內按G.14「求償通知」之規定,說明所遭遇之不利自然情況或人為障礙,如可能時並於通知中,或儘速於通知後詳述預計之影響,其所採取或擬採取之辦法,以及預期之工程延遲或受干擾之程度(見本院卷㈠第56頁)。
2、G.7 :延長工期及補償如工程司認定前述除外風險確係一有經驗之承包商所無法合理預料者,工程司得依H.7 「展延工期」之規定,配合承包商因前述除外風險所致之任何工期延遲延展工期,承包商並得按依G.14(此為G.12之誤載)「求償通知」規定提出書面補償要求(不論工程司是否曾依G.8 「工程司之處理」規定給予任何指示),但其補償金額應相當於實際辦理該項增加工作及實際增添之施工設備之合理成本。除上述補償外,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給付(見本院卷㈠第57頁)。
3、G.12:如承包商欲按本一般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求償要求時,應於該要求事件發生之七日內,將其意願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在發生前述事件時,承包商應依K.17「保留工作紀錄及磁檔」規定保存該事件當時之紀錄,藉以合理支持承包商於其後提出之求償要求。依本條或一般條款中任何其他條款下所提出之求償,承包商無權要求支付任何利息(見本院卷㈠第57頁)。
(二)依本件系爭工程之施工規範第G.5條之規定,應認承包商可提出增加給付之事由包括①無法預料之不利自然情況、②施工規範第F.11條所約定之「除外風險」及③第三人所致之人為障礙等事由,經查:
1、第G.5 條中規定「非一般有經驗所能預估者」始得主張,惟所謂「非一般有經驗所能預估者」係指在工程契約上,該情況非承包商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或承包商於締約時雖可預見,然其無法採取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致其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期待之範圍者而言。
2、查系爭工程原約定施工期間為730 日曆天,嗣經展延工期
176 日曆天,已近原約定工期之四分之一,且自96年10月25日開工後不久,原告即陸續於附件一所示之時間、原因,通知被告系爭工程因要徑上存有第三人所有之地上物爭議(如查估作業延宕、移除延滯、徵收不足、徵收遲延等情),造成原告之施工進度有所延誤,原告於投標當時,縱然可由現場查勘而得知系爭工程之土地上存在第三人彭炎洪之地上物、地號462 地上物(萊爾富),並知將來先由台電公司於施工用地(指特五道路部分)進行電纜管路埋設工程後,原告始進行箱涵之埋設等後續工程,惟上開工期之延宕必為兩造於約定系爭工期時所未估算入內,若系爭工期已將各該展延期日約定於原定工期內,自無可能於展延事由發生後,被告仍同意於施工期間原告所為展延工期等之要求,故應認原告於締約時縱可預見,然因地上物之拆除、移置及電纜管線之施工,均涉及第三人之作為,原告無法採取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且被告函文中亦表達對於第三人台電公司施作「峨嵋~ 竹圍161kv 電纜管路工程」施工進度延宕之不滿,是認工期展延之程度已超越原、被告所預期可期待之範圍,本件就原合約工期「外」176 日曆天之管理成本及費用,不僅不在原合約所約定之範圍,亦顯已超過一般有經驗之承包商於投標時所得合理預見之情況,原告自得援引系爭施工規範等相關約定(如G.5 、G.12等規定),請求增加給付。
(三)又系爭施工規範第G.12條求償通知固約定承包商須於事件發生之七日內,將其意願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惟上開條款中所稱之「七日」書面通知之要件,並無失權效果之約定,且本件展延工期之原因並非單一,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每每遇及施工障礙時即將求償之要求以書面方式提出,勢必造成承包商與業主間之緊張與衝突,衡之公共工程施作期間甚長,求償事由之成因復非單一,若要求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提出求償通知,否則生失權效,顯然有損於施工期間承包商與業主協調配合工程進度之遂行,亦尚失公平。再者,復據第G.12條之內容所示,兩造約定應於事件發生之七日內,由承包商將求償意願以書面通知業主工程司之目的及意旨乃在於條款後段所表徵之為求保存事件之紀錄,藉以證明、支持承包商提出求償之合理性,是認系爭工程規範及補充說明第G.12條約定之重點在於事證之保全,以避免承包商與業主間針對紛爭事件之成因、影響範圍、責任歸屬及求償之金額徒生爭議及舉證上之困難。是若承包商確實因施工期間發生無法預料之不利自然情況及除外風險(除天氣狀況或其所引起之情況外)或第三人所致之人為障礙,造成施工成本之增加,承包商除得藉由保留工作紀錄及磁檔外,自應可經由保留相關成本支出單據、提出工程日誌,亦得由專業單位之鑑定認定其因果關係、影響程度及求償之範圍,均可發揮釐清原委、確定範圍、計算補償或賠償金額之爭議,以達合理支持原告請求之目的。本件原告於3 次請求展延工期前,已多次向被告所委託之監造單位即訴外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函文書面之方式通知影響工進之各項成因及進程(詳如附件一),且本件針對受工期展延影響之施工項目、影響程度(即補償金額)業經鑑定人即台灣省土木技術公會進行鑑定,有相當程度之分析,已足以發揮合理支持原告請求之目的,當不得以承包商未於施工期間在事件發生七日內為「求償」之書面通知,即遽認承包商喪失求償之權利。本件依系爭工程施工規範中之上開條款所示,既已明定承包商於工期展延期間所增加成本之補償規定,應認系爭工程之工期若有展延,無論是否可歸責於業主即被告,原告自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因工程展延所生合理成本之補償。
四、原告因本件工期展延176 天所得請求如下工程項目⑴~⒂所示成本增加之合理補償總計為2,667,860 元(未稅),另依系爭工程規範及補充說明第00700 章第G.7 、G.12條之約定,原告不得為利息補償之請求,茲詳述如下:
(一)本件因原告無法提供完整且可供與鑑定事項分類相應之單據證明,以現有之實際支出證明資料確實窒礙難行,惟工程費用之架構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以及利潤管理費等,而工期展延期間所生費用以間接費用佔大宗,工程展延期間廠商因人力、機具之閒置待命或行政管理事項之持續進行,仍有相當費用之支出(例如工地之人事費用、工地臨時水電費、安衛及環保費用、觀測監測費用、行政雜費、履約保證金的展延或是保險契約展延而發生的費用等)。本件原告既無法提供實際支出單據以供查核,鑑定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102 年11月27日(102 )省土技字第5563號鑑定報告書在不違反系爭工程契約本旨及兩造合意之原則下,採用目前實務上常用之比例法(以原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乘以展延工期與契約工期比例),估算工期展延廠商額外支出之必要成本,應屬合理有據;若與系爭工程契約及公平性相違,則自應按系爭工程契約之本旨及公平性之原則加以調整,先予敘明。
(二)其中原告請求之各項工程項目是否因工期展延而造成支出成本之增加,分述如下:
1、各工程品項之分析:
⑴ 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由單價分析表得知,其坡面保護
、植栽維護、工區灌排設施清理、其他水土保持設施維護工作、工具損耗等工料與時間成本相關,另依經被告核定之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顯示(見鑑定書第J-19頁),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期間為開工(96年10月25日)至預定完工之日(98年10月23日),另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各次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中,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期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至171頁),據此工期展延期間雜項工程仍得持續進行直到完工為止,而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依詳細價目表顯示,屬於壹. 十三「雜項工程」之子項目壹. 十三.2,故於工期展延期間仍應持續進行至竣工止,是以工期展延會造成附表1 所示編號1 、2 、4 、5 、6 等項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之增加;其工料合計金額為242,774 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 天額外增加之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為58,532元【計算公式:242, 774×(176 天/730天)=58,53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 施工臨時水電:由單價分析表得知,其工程用水與工程用
電之計量單位均為時間單位" 月" ,且其數量24月(契約工期730 日曆天),顯示施工臨時水電於規劃設計時取整個工期估價,延續契約精神於工期展延階段,該工程用水、工程用電亦須持續支付,故施工臨時水電成本亦隨時俱增;其工料合計金額為1,561,034 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 天額外增加之施工臨時水電成本為376,359 元【計算公式:1,561,034 ×(176 天/730天)=376,359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 施工租地及復舊費:施工租地及復舊費依詳細價目表顯示
,屬於壹. 十三「雜項工程」之子項壹. 十三.7,故於工期展延期間該工作項目仍應持續至竣工為止,然工期增加租地之租金費用亦同步俱增,是以工期展延會造成施工租地及復舊費成本之增加,而依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十三.7所示(見鑑定書第I-28頁)施工租地及復舊費用1 式為125,083 元,而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中,並無施工租地及復舊費之單價分析,另經鑑定人於102 年8 月19日以(102)省土技字第3775號函請設計單位提供該工作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暨工料內容,復經設計單位回覆表示「施工租地及復舊費」所需面積大小、租地長短及必要性,皆取決於施工廠商之工法、工序及施工計畫等,故僅為概估費用以一式計(見鑑定書第21、C-11頁),是因鑑定人無法確認工料內容,僅能以工項名稱區分租地與復舊兩部分,其中租地租金與時間成本相關,而復舊與時間無關故予排除,且認定租地及復舊之比例各為50% ,故以比例法認定租地費用因展延工期176 天而增加之數額為15,078元【計算公式:125,083 ×50% ×(176 天/730天)=15,078,元以下四捨五入】。
⑷ 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由單價分析表工料內容顯示,其臨
時抽水費、零星工料與時間成本相關;另依核定施工計畫書之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顯示,此項目屬雜項工程之子項目壹. 十三.9,故於工期展延期間該工作項目仍應持續至竣工為止,又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各次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中,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時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 至171 頁),是以工期展延會造成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成本之增加;其工料合計金額為435, 122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 天額外增加之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費用為104,906 元【計算公式:435,12
2 ×(176 天/730天)=104,906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⑸ 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經查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中,
並無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之單價分析,故經鑑定人於
102 年8 月19日以(102 )省土技字第3775號函請設計單位提供該工作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暨工料內容,復經設計單位回覆表示,開挖坡面覆蓋保護係為避免坡面長期裸露造成土壤流失,故以適當材料覆蓋裸露面,且其坡面覆蓋材料應為重複使用,故工期展延不影響材料之數量。然經鑑定人認覆蓋材料係重複使用,數量固不受工期展延之影響,惟除覆蓋材料外,尚需考慮覆蓋鋪設之人力成本,另須加入覆蓋材料因工期展延而增加折舊之損失,再者依核定施工計畫書之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顯示,此項目屬雜項工程之子項目壹. 十三.10 ,故於工期展延期間該工作項目仍應持續至竣工為止,又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之各次施工預定曲線圖中,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時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 至171 頁),且依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十三.10 所示(見鑑定書第I-28頁)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費用1 式為333,554 元,而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中,並無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之單價分析,是故本件認鑑定人以其單價組成為材料與人工各占50% ,認定依比例法計算所增加之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費用為40,209元【計算公式:333,554 ×50% ×(176 天/7 30 天)=40,209,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適當,可堪採信。
⑹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本件因設計單位無法提供單價分
析表暨工料內容,為確認此工項內容,經鑑定人審閱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章節述明:承商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以及受損部分修復或復舊。該建築物構造物保護費以一式計價,包括前述所有保護措施所需之人工、材料、設備、監測儀器、採樣、試驗及其他為完成保護之必需工作,且此項依詳細價目表顯示(見鑑定書第I-28頁),屬於壹. 十三「雜項工程」之子項目壹. 十三.11 ,費用1 式為166,777元,故展延期間該工作項目仍應持續至竣工為止,工期展延會造成此項目之保護成本增加,又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之各次施工預定曲線圖中,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時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 至171 頁);另鑑定人認定上開保護措施中之人工、監測儀器等與時間成本相關(儀器另須加計折舊成本提高之問題),且其占單價之50% ,是以依比例法計算所增加之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費用為20,105元【計算公式:166,777 ×50%×(176 天/730天)=20,105,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適當,可堪採信。
⑺ 工地巡守人員:依系爭工程契約文件之詳細價目表顯示(
見鑑定書第I-29頁),此項目之計價單位為" 人月" ,是以此項目於設計時取整個工期估算,依契約精神於工期展延階段,工地仍需執行人員管制與安全巡察工作,故工地巡守人員成本亦隨之增加,另依原告於第三次變更設計時已將工期展延之巡守人員增計9 人月(三班制3 個月),故於計算時應將已計價部分扣減,即不計入90天之人員成本,即尚未計價展延之天數為86天(計算公式:176 -90=86 ) ,且此項依詳細價目表顯示,屬於壹. 十三「雜項工程」之子項目壹. 十三.18 ,單位為人月、單價為20,847元,以1 天3 班制計算,1 個月(即30天)增加之成本為20,847×3 =62,541元,再依比例法計算所增加之工地巡守人員之成本為179,284 元(計算公式:62,541×86/30 =179,2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⑻ 安全衛生管理費:其中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費之計量為時間
單位" 人月" ,而其數量24人月與契約原預定工期(730日曆天)相同,亦即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於規劃設計時取整個工期估算,延續契約精神於工期展延階段,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費亦須持續支出直至竣工為止;另鑑定人認與時間成本相關之工料尚包括安全衛生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總計因工期展延增加工料合計金額為1,040,187 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 天額外增加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為250,785 元【計算公式:1,040,187 ×(
176 天/730天)=250,785 ,元以下四捨五入】。
⑼ 環境維護費:
由單價分析表顯示與時間成本相關工料包括:施工逕流費污水防治費、車輛沖洗費、灌排水路清潔、工地及鄰近道路灑水費、工地清償費、臨時排水清理、工地週邊道路清潔費及噪音震動與空氣污染防治;另依核定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顯示,「品管安衛環保工程及利管」工作項目之施作期間為整個工期即開工至完工(96年10月25日起至98年10月23日),又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之各次施工預定曲線圖中,雜項工程工作項目之施作時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至171頁),據此工期展延期間該工作項目仍得持續進行直到完工為止;而環境維護費係屬「環保工程」,展延階段仍應持續直至竣工,是以工期展延會造成環境維護費成本之增加,總計因工期展延增加工料合計金額為2,744,044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天額外增加之環境維護費為661,578元【計算公式:2,744,044×(176天/730天)=661,578,元以下四捨五入】。
⑽ 環境品質監測計畫費:
經查施工規費補充說明貳、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環境品質監測項目彙整表所列(見鑑定書第K-15頁),營建噪音、噪音振動、地面水、地下水、水域生態、空氣品質等監測頻率為每季一次,土壤監測開挖前一次、文化史蹟監測為整地及地面開挖施工期間全程,而交通運輸監測頻率為每年一次。據此,經加計工期展延後之監測次數並未超過上述單價分析表之監測次數。是以,工期展延雖然會造成環境品質監測計畫之監測次數增加,惟因設計單位規劃時次數已增額估算,且經計畫展延後所增加之次數並未超過單價分析表之表列次數,故此部分費用不應在計列,因工期展延增加之金額為0元。
⑾ 交通維持(含交維計畫送審及夜間照明費用):
由單價分析表顯示,其與時間成本相關之工料包括:交管人員及設備、交通維持交通管制及安全設施雜項、夜間照明費及小工(以時間單位人月計價),是以工期展延會造成交通維持(含交維計畫及夜間照明)成本之增加;其工料合計金額為558,703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天額外增加之交通維持費為134,701元【計算公式:558,703×(176天/730天)=134,701,元以下四捨五入】。
⑿ 工程品質管制費:
依工程契約第23條品質管制規定,契約總價在查核金額(五千萬元)以上工程,應成立專責品管組織,置品管人員
2 人以上。由單價分細表顯示,品管人員費之計量為時間單位" 人月" ,數量48人月,依前述契約規定至少2 名品管人員,48人月/2人=24月(契約工期730 日曆天),顯示品管人員費於設計時取整個工期作為計價基礎;另由施工預定進度曲線圖顯示(見鑑定書第J-19頁),「品管安衛環保工程及利管」項目之施作期間為起點開工(96年10月25日)至訖點完工(98年10月23日),又三次展延工期所提交且為被告同意備查之之各次施工預定曲線圖中,「品管安衛環保工程及利管」之施作時間於各期展延期間亦持續進行(第一次及第三次展延之進度曲線圖,見本院卷㈢第170至171頁),亦可佐證其論點。是以,工期展延期間品管人員亦須持續支出至竣工為止,故工期展延會造成工程品質管制費成本之增加;其工料合計金額為2,068,78
0 元,以比例法計算展延工期176 天額外增加之工程品質管制費為498,774 元【計算公式:2,068,780 ×(176 天/730天)=498,774 】。
⒀ 其他配合事項:
由單價分析表顯示,工務車租車編制為時間單位"月",其費用與時間成正比關係,故工期展延所增加之工期將導致工務車租金費用俱增,進而影響其他配合事項成本之增加。且依設計單位表示該工務車租金除契約工期24個月外,另加計竣工至驗收合格期間預估約6 個月,故編列30個月,然系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99年4 月6 日,而驗收合格日期為99年7 月19日共計105 天,與預估之6 個月即180天尚少75天,就此鑑定人認應於工期展延計算時予以扣除,即176 天須扣除75天,即應以101 天為計,而工務車租金既以月即30天為計,是依比例法計算此工料因工期展延成本增加之金額為84,222(計算公式:25,016.57/30天×
101 天=84,222,元以下四捨五入),至鑑定人將101 天(即3.37月)無條件進入為4 個月即120 天,尚乏所據,且計算所得粗估結果為100,066 元(即將25016.57×4 =
1 00,066,元以下四捨五入),已失其精確,難認可採。⒁ 工程保險費:
工程保險費用主要與兩個部分相關,其一為工程總造價金額,其二為工程保險期間(保險時間長短),因工期展延直接造成履約工期之增加,進而影響保險期間之增長,故期工程保險費用金額亦須同步遞增。工期展延部分因契約工期增加,致使保險期間由第二次變更設計(自96年10月25日起至99年5 月25日止)修改為(自96年10月25日起至99年8 月26日止),該保險期間自99年5 月26日起延長至99年8 月26日止,應加繳保險費150,000 元,是以承包商檢具保險費單據,以實支單據請領保險費150,000 元,應屬合理。
⒂ 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
①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工程因受工期展延致工料成本增加之
項目為上開⑴~⑼、⑾~⒁等系爭工項,其所增加之間接工程費用總合為2,574,533 元(計算公式:⑴58,532+⑵376,359 +⑶15,078+⑷104,906 +⑸40,209+⑹20,105+⑺179,284 +⑻250,785 +⑼661,578 +⑾134,701 +⑿498,774 +⒀84,222+⒁150,000 =2,574,533 ),核先敘明。
②依系爭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見鑑定書第I-29頁),承商
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係按系爭工程契約壹~叁項,即系爭工程除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及營業稅以外之直接工程、間接工程及保險費等所有工程費用總合之8%為承商利率試驗及管理費之計算基準,是以本件有關承商之「管理費用」,依鑑定人前開之鑑定準則,固然會因工期展延而造成承商管理費用之增加,惟針對承商「利潤」,要無可能因工期展延而增加,另「試驗費用」為就系爭工程用料之檢驗所生之費用,本件系爭工期之展延,乃因地上物徵收、拆除及台電管線工程等因素而展延,不致造成直接工項成本之增加(即實際施工內容物不致增加),亦即檢驗費用不會因為工期展延而增加,自應予以扣除此不受工期展延影響之項目比例。
③本件依系爭工程監造單位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
2 年12月19日以亞新13(運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件內容所示:有關此項費用之利潤、試驗及管理費各自所佔比例,其中試驗費係為總工程費之0.75% (見本院卷㈢第120頁),核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2年度「施工預算書編製要點」第二節第16點規定「材料、設備檢驗費:(含預鑄溝蓋版)…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按分項工程費之0.5 至1.0%為估算原則」相符,另參以上開鑑定人針對⑶施工租地及復舊費、⑸施工中開挖坡面覆蓋保護、⑹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等鑑定項目中,於無法有具體指標認定比例時,均以50% 作為認定基準,是認本件被告主張扣除承商試驗費用後,利潤、管理費各自所佔比例各為50% 等情,尚屬公平,且合於一致,應屬可採。
④惟查,本件鑑定人以原工程總價所計算出之利潤試驗及管
理費為基準,即本件系爭工程之直接工程、間接工程及保險費總價之8%所得之34,271,607元為基準,顯已將不因本件工期展延影響,亦不致增加成本之直接工程、間接工程項目金額重複計入(即本件受工期展延影響之部分,僅鑑定人所論列之上開⑴~⑼、⑾~⒁等工項,依系爭工程合約之意旨,原告因此而增加之管理費用,自應依本件系爭工項之工程款金額為依據),計算基礎已然有誤,另鑑定人就承商管理費成本增加之比例依工期展延之比例計算,亦悖於系爭工程契約中兩造針對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用之計算乃係依其他直接工程、間接工程及保險費等總金額之8%為計之契約精神及本旨;再者,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中,遭受工程展延而增加成本之部分,僅有管理費部分,不應將不受工期展延影響之利潤及試驗一併計入,鑑定報告中就此部分計算所得結果為8,262,744元,竟為受工期展延所生之間接工程費用總額2,574,533元之3倍有餘,難謂合理,是以本件鑑定人鑑定原告因工期展延而受有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之結果,誠難採信。
⑤從而,本件因工程展延造成承商管理費增加之費用,應以
鑑定人所認定上開⑴~⒁工作項目中經認定因工期展延致成本增加之間接工程費用總合之3.625%【計算公式:(8%-0.75%)×50% =3.625%】為計,而上開⑴~ ⑼、⑾~ ⒁等工項經認定因工期展延致成本增加之間接工程費用總合為2,574,533 元,是管理費增加之費用即為93,327元(2,574,533 ×3.625%=93,327,元以下四捨五入)。
2、本件原告固請求自99年11月30日(即原告於斯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履約爭議調解申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云云,惟查:依系爭工程施工規範第G.7 條之約定,承包商固得依約請求工期展延之補償,惟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給付;另第G.12條則約定,承包商「…依本條或一般條款中任何其他條款下所提出之求償,承包商無權要求支付任何利息」(見本院卷㈠第57頁),是以兩造間針對求償約款既為上開放棄利息請求權之特別約定,兩造自應均受其拘束,本件原告所為工期展延之求償,當不得針對利息部分而為主張,從而本件原告請求工期展延造成間接工程成本增加之補償,就其主張應自9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悖於兩造之特約,誠乏所據,難謂有理。
五、綜上,本件原告因工期展延所增加之成本,其中間接工程成本增加2,574,533 元,承商管理費成本增加93,327元,合計為2,667,860 元(計算公式:2,574,533 +93,327=2,667,
860 ),加百分之5 營業稅為133,393 元(計算公式:2,667,860 ×0.05=133,393 ,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2,801,253 元,是認原告依系爭工程施工規範第G.5 、G.1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01,253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0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附件:
┌──┬───────────┬─────────────┬────────┬──────┐│編號│原 告 之 函 文│監 造 單 位 之 回 覆│ 被 告 之 回 覆 │ 備 註 ││ │ │ │ │(展期事由)│├──┼───────────┼─────────────┼────────┼──────┤│ 01 │96年11月15日以安總字第│96年11月21日以HC00000-0000│ │因第三人彭炎││ │00000000號函文通知監造│號函文TO被告:「…說明:…│ │地上物徵收延││ │單位:「…,因業主地上│本工程開工迄今因地上物查│ │遲 ││ │物查估作業延宕,本工程│估補償費延遲,目前僅特五號│ │ ││ │依業主通知96年10月25日│道路0K+400~0K+500、0K+│ │ ││ │開工迄今,僅部分區段可│700~0K+920及力行六路污水│ │ ││ │施作,無法施作路段擬報│管線可施作,承商大安…建請│ │ ││ │請局部停工…。」(審建│依本工程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 │ ││ │卷第 179 頁) │…,辦理局部停工,陳請核。│ │ ││ │ │」(審建卷第180 頁) │ │ ││ │ ├─────────────┤ │ ││ │ │96年11月21日以HC00000-0000│ │ ││ │ │號函文TO原告:主旨:有關「│ │ ││ │ ○○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 ││ │ │第一標」業於96年10月25日開│ │ ││ │ │工,請貴公司就可施作部份請│ │ ││ │ │儘速進場施作,請查照。(審│ │ ││ │ │建卷第181 頁) │ │ │├──┼───────────┼─────────────┼────────┼──────┤│ 02 │96年12月8日以(96)安 │96年12月12日以HC00000-0000│ │ ││ │竹字第00000000號函文通│號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 │ ││ │知監造單位:「有關『○○○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 ○○ ○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第一標」特五號道路0K+290 │ │ ││ │程(第一標)』特五道路│承商施作清除掘除發現數墳墓│ │ ││ │0K+290發現數處墳墓, │,且地號269、276及277地上 │ │ ││ │及地號269、276及277地 │物有爭議,致工程無法施作,│ │ ││ │上物有爭議,致工程無法│請貴局惠予協助解決,俾利工│ │ ││ │施作,請貴處轉陳業主協│進,請鑑核。(審建卷第183 │ │ ││ │助解決,俾利工進…。」│頁) │ │ ││ │(審建卷第 182 頁) │ │ │ │├──┼───────────┼─────────────┼────────┼──────┤│ 03 │96年12月14日以(96)安│96年12月21日以HC00000-0000│ │ ││ │竹字第00000000號函知監│號函文TO原告:有關Mb01~Mb│ │ ││ │造單位:「有關『園區三│10污水管線與科技廠商房地下│ │ ││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室開挖時程衝突乙事,經查核│ │ ││ │第一標)』污水下水道工│准施工網圖前述工項最早開始│ │ ││ │程,因銜接C2既有人孔管│施作日期為97年7月13 日,目│ │ ││ │線變更,及寶山路Mb01~│前尚無影響工期…。(審建卷│ │ ││ │Mb10污水管線與科技廠商│第188頁) │ │ ││ │廠房構造物衝突,無法施│ │ │ ││ │作,擬辦理局部停工,…│ │ │ ││ │。」(審建卷第184頁) │ │ │ │├──┼───────────┼─────────────┼────────┼──────┤│ 04 │97年4月10日以(97)安 │97年4月15日以HC00000-0000 │ │因第三人彭炎││ │竹字第00000000號函知監│號函文TO被告:「說明旨揭│ │地上物徵收延││ │造單位:「有關本工程特│特五號道路有關0K+000~0K │ │遲 ││ │五道路0K+000~0K+105│+105及公兼滯三用地,因地 │ │ ││ │及公兼滯三用地,因地上│上物徵收尚未完成,至97年4 │ │ ││ │物徵收尚未完成,致主體│月10日已影響施工要徑達41天│ │ ││ │工程延宕,惠請貴處轉陳│(如附件),已延遲雨排箱涵│ │ ││ │業主,協助解決,…。」│及公兼滯三之施作。…有關│ │ ││ │(審建卷第193頁) │影響工期部分,俟阻礙原因消│ │ ││ │ │失後,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 ││ │ │」(審建卷第194頁) │ │ │├──┼───────────┼─────────────┼────────┼──────┤│ 05 │97年5月7日以(97)安竹│97年5月8日以HC00000-0000號│97年6月3日以園營│因第三人彭炎││ │字第00000000函知監造單│函文TO被告:說明:…另園│字第0000000000號│地上物徵收延││ │位:主旨:有○○○區○○區段地號506、507彭炎洪君所│函覆監造單位:說│遲 ││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屬房舍因申請重新補查估中,│明彭炎洪君之園│ ││ │第一標)特五道路0K+04│尚未拆除。上述房舍均部份│區段地號506、507│ ││ │0~084園區段地號506、5│位於本工程道路用地內,為使│部份建物未查估乙│ ││ │7地上物徵收不足,致使 │擋土牆工程能順利推展,不致│節,新竹縣政府已│ ││ │擋土牆等工程無法施作,│影響後續工程之進行,請貴局│辦理補查估事宜。│ ││ │請貴處轉陳業主協助解決│惠予協助解決地上物取得問題│(審建卷第216頁 │ ││ │。說明⒉園區段地號507 │,俾利工進。(見審建卷第21│) │ ││ │彭炎洪君所屬之房舍徵收│1頁) │ │ ││ │不足,申請重新補查估。│ │ │ ││ │(審建卷第210頁) │ │ │ │├──┼───────────┼─────────────┼────────┼──────┤│ 06 │97年7月7日以(97)安竹│97年7月9日以HC00000-0000號│97年8月25 日以園│因第三人彭炎││ │字第00000000號函知監造│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園│營字第0000000000│地上物徵收延││ │單位:主旨:有○○○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號函覆監造單位:│遲 ││ │三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一標」特五道路0K+000~0K │有關「園區三、五│ ││ │(第一標)」特五道路0K│+105道路用地,彭炎洪君所 │路沿線土地開發工│ ││ │+000~0K+105道路用地│屬地上物業於97年7月6日拆除│程(第一標)」特│ ││ │,地上物業於97.07.06拆│完成,移交承商原告進場施作│五道路0K+060處 │ ││ │除完成,本公司將於近日│…。(見審建卷第218頁) │因彭炎洪君所屬地│ ││ │進場施作,相關工期展延├─────────────┤上物徵收延遲,擬│ ││ │事宜併台電161KV管道工 │97年8月13日以HC00000-0000 │展延工期47日曆天│ ││ │程竣工後一併檢討辦理後│號函文TO被告:主旨:檢送「│乙案,同意備查,│ ││ │續事宜,如說明,請鑑○○○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請查照。(審建卷│ ││ │。說明:旨揭里程特五│第一標」0K+060處因彭炎洪 │第98頁) │ ││ │道路用地地上物業於97. │君所屬土地地上物延拆除,致│ │ ││ │07.06完成拆除事宜。( │RA23~RA22箱涵無法施作工期│ │ ││ │審建卷第217頁) │展延,請鑑核。說明因彭君│ │ ││ │ │所屬地號506 地上物延遲拆除│ │ ││ │ │,至97年7月6日拆除完竣,已│ │ ││ │ │影響本工程RA23~RA22箱涵施│ │ ││ │ │作,經工期審核已影響本工程│ │ ││ │ │要徑47天(如附件),致特五│ │ ││ │ │號完工里程碑由97年8月25日 │ │ ││ │ │延至97年10月11日,整體工期│ │ ││ │ │由98年10月23日延至98年12月│ │ ││ │ │9日完成。(見審建卷第219頁│ │ ││ │ │) │ │ ││ │ ├─────────────┤ │ ││ │ │97年8月26日以HC00000-0000 │ │ ││ │ │號函文TO原告:主旨:有關「│ │ ││ │ ○○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 ││ │ │(第一標)」特五道路0K+06│ │ ││ │ │0處因彭炎洪君所屬地上物徵 │ │ ││ │ │收延遲,展延工期47日曆天乙│ │ ││ │ │案,業經業主同意備查,請貴│ │ ││ │ │所儘速提送修正施工網圖及預│ │ ││ │ │定進度曲線圖,報請業主核備│ │ ││ │ │,請查照。(審建卷第220頁 │ │ ││ │ │) │ │ │├──┼───────────┼─────────────┼────────┼──────┤│ 07 │97年9月15日以(97)安 │97年10月3日以HC00000-0000 │97年9月30 日以園│因第三人彭炎││ │竹字第00000000號函知監│號函文TO原告:主旨:有關「│營字第0000000000│地上物徵收延││ │造單位:「檢送『園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號函:主旨:有關│遲 ││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第一次工期展延○○○區○○○路沿│ ││ │第一標)』第一次展延工│修正施工網圖乙案,業經業主│線土地開發工程(│ ││ │期修正後施工網圖,乙式│同意備查,請查照。(審建卷│第一標)」第一次│ ││ │(5張)共三份,請鑑核 │第200頁) │工期展延修正施工│ ││ │。(審建卷第199頁) │ │網圖乙案,同意備│ ││ │ │ │查,請查照。(審│ ││ │ │ │建卷第201頁) │ │├──┼───────────┼─────────────┼────────┼──────┤│ 08 │97年10月1日以(97)安 │97年10月3 日以HC00000-0000│97年10月14日以園│因第三人台電││ │竹字第00000000號函知監│號函文TO被告:說明:本工│營字第0000000000│公司於園區工││ │造單位:「…說明:本│程特五號道路及污水管線施作│號函覆臺灣電力股│地進行之「峨││ │工程特五道路及污水管線│遭遇阻礙未排除部分:⑴0k+│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嵋-竹圍161kv││ │有下列障礙尚未排除,嚴│820~1k+120台電輸變電161k│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電纜管路工程││ │重影響整體工進:⒈特五│管道箱涵施作延緩,原定97年│:說明貴處轄管│」施工進度延││ │道路部分:⑴0K+820~1│5月31日竣工,延至97年9月30│「峨眉~竹圍161k│誤 ││ │+120台電輸變電161KV管│日仍未完成,其間雖經鈞局及│經8次施工界面協 │ ││ │道箱涵施工,原定97.05.│本處多次召開會議催辦及本處│調會,貴會歷次承│ ││ │31竣工,延至97.09.30仍│每週依其提送施進度進行追蹤│諾之完工期程均無│ ││ │未完成,影響該區段管線│,成效不甚理想,已嚴重影響│法達成,竣工日期│ ││ │及箱涵施作…。」(審建│自來水管線、寬頻管道埋設及│一延再延,連97. │ ││ │卷第202 頁) │排水箱涵施作。(審建卷第20│08.14召開旨揭工 │ ││ │ │3頁) │程第七次協調會,│ ││ │ │ │貴處代表信誓旦旦│ ││ │ │ │表示將於97.09.30│ ││ │ │ │前竣工之承諾於97│ ││ │ │ │.09.18召開旨揭工│ ││ │ │ │程第八次協調會既│ ││ │ │ │要求再延至97.10.│ ││ │ │ │15完成,但依目前│ ││ │ │ │該工程之進度恐難│ ││ │ │ │於97.10.15完成,│ ││ │ │ │旨揭工程至今無法│ ││ │ │ │竣工,已非常嚴重│ ││ │ │ │影響台積電、力晶│ ││ │ │ │建廠時程及本局「│ ││ │ │ ○○區○○○路沿線│ ││ │ │ │土地開發工程(第│ ││ │ │ │一標)」工進,惠│ ││ │ │ │請貴處督促承商加│ ││ │ │ │緊鑽趕。(審建卷│ ││ │ │ │第204頁) │ │├──┼───────────┼─────────────┼────────┼──────┤│ 09 │97年10月27日以(97)安│ │97年11月24日以園│因第三人台電││ │竹字第00000000函知監造│ │營字第0000000000│公司於園區工││ │單位:主旨:有關「園區│ │號函覆監造單位:│地進行之「峨││ │三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有關「園區三、五│嵋-竹圍161kv││ │(第一標)」特五道路0K│ │路沿線土地開發工│電纜管路工程││ │+700~1K+120因受台電│ │程(第一標)」,│」施工進度延││ │161KV管道箱涵工程延宕 │ │因台電「峨嵋~竹│誤 ││ │影響,本次申請展延工期│ │圍161kv電纜管路 │ ││ │共計55天,如說明,惠請│ │工程」施工進度延│ ││ │貴處轉陳業主同意備查,│ │誤,致影響本工程│ ││ │請鑑核。(審建卷第206 │ │工進,擬展延工期│ ││ │頁) │ │57日曆天乙案,同│ ││ │ │ │意備查,請查照。│ ││ │ │ │(審建卷第99頁)│ │├──┼───────────┼─────────────┼────────┼──────┤│ 10 │97年12月17日以安總字第│97年12月23日以HC00000-0000│ │因第三人台電││ │00(0)000000號函知監 │號函文TO被告:主旨:檢送「│ │公司於園區工││ │造單位:說明因受台○○○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地進行之「峨││ │161KV管電纜道工程施作 │第一標」第二次展延工期修正│ │嵋-竹圍161kv││ │延宕影響,工期展延57天│施工網圖及S-曲線,乙式三份│ │電纜管路工程││ │,辦理施工網圖及S-曲線│,請鑑核。(審建卷第208頁 │ │」施工進度延││ │修正。(審建卷第207頁 │) │ │誤 ││ │) ├─────────────┤ │ ││ │ │98年1月15日以HC00000-0000 │ │ ││ │ │號函文TO原告:主旨:有關「│ │ ││ │ ○○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 ││ │ │第一標」第二次展延工期網圖│ │ ││ │ │及S曲線,又經業主同意備查 │ │ ││ │ │,請據以執行,請查照。(審│ │ ││ │ │建卷第209頁) │ │ │├──┼───────────┼─────────────┼────────┼──────┤│ 11 │98年6月22日以98安竹字 │98年6月23日以HC00000-0000 │ │因園區工地之││ │第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號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 │園區地號462 ││ │位:主旨:有關「園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號地上物拆除││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廣場用地之地上│ │工程延誤 ││ │第一標)」廣場用地,因│物尚餘園區段地號462號(竹 │ │ ││ │園區段地號462(竹縣寶 │縣○○鄉○○路○○○號萊爾富 │ │ │○ ○○鄉○○路○○○號萊爾富 │商店)尚未拆遷,影響廣場用│ │ ││ │商店)尚未拆遷,影響廣│地之整體景觀工程施工時程,│ │ ││ │場之景觀工程施工時程,│惠請貴局惠予協助解決用地取│ │ ││ │請貴處轉陳業主,協助解│得事宜,俾利工進,請鑒核。│ │ ││ │決,俾利工進。(本院卷│(本院卷㈢第151頁) │ │ ││ │㈢第150頁) │ │ │ │├──┼───────────┼─────────────┼────────┼──────┤│ 12 │98年12月21日以98安竹字│98年12月25日以HC00000-0000│ │因園區工地之││ │第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號函文TO被告:說明:指揭│ │園區地號462 ││ │位:主旨:有關「園區三│地號迄今未辦理建物拆遷,已│ │號地上物拆除││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嚴重影響本工程廣場用地景觀│ │工程延誤 ││ │第一標)」整體工程竣工│工程施作。前開剩餘廣場鋪│ │ ││ │日期,為99年2月8日,因│面工程合理推算需耗時30-40 │ │ ││ │園區段地號462(萊爾富 │天趕作,倘建物拆遷時程無法│ │ ││ │便利商店)尚未拆遷,嚴│於99年1月8日前交付大安工程│ │ ││ │重影響廣場用地之景觀工│施作,必將影響報竣時程。│ │ ││ │程施作,惠請貴處轉陳業│承前,惠請貴局指示該地號上│ │ ││ │主儘速協助解決,或辦理│景觀工程是否持續辦理或切割│ │ ││ │施工界面切割,俾利後續│。(本院卷㈢第153頁) │ │ ││ │工程。(本院卷㈢第152 │ │ │ ││ │頁) │ │ │ │├──┼───────────┼─────────────┼────────┼──────┤│ 13 │99年1月16日以99安竹字 │99年1月19日以HC00000-0000 │99年1月25日以園 │因園區工地之││ │第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號函文TO被告:說明:指揭│營字第0000000000│園區地號462 ││ │位:主旨:有關「園區三│地號迄今未辦理建物拆遷,尚│號函覆監造單位:│號地上物拆除││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無指示是否興建或強制拆除等│說明經查萊爾富│工程延誤 ││ │第一標)」園區段462地 │,已影響本工程整體竣工時程│便利商店已於99. │ ││ │號(萊爾富商店),迄今│。前開原網圖廣場景觀工程│01.21開始拆除, │ ││ │(99年元月16日)仍未拆│已進入要徑,因建物拆遷時程│請在影響工進之原│ ││ │遷,已嚴重影響本工程之│無法交付大安公司施作,已造│因消失時(萊爾富│ ││ │整體工程竣工時程,請貴│成廣場景觀工程之整地、植栽│便利商店拆除完竣│ ││ │處轉陳業主是否行使公權│、舖面等工程的完成時間延遲│),請速提送辦理│ ││ │力,強制辦理拆遷,俾利│。整地工程最遲需於98/10/23│展延工期所需資料│ ││ │後續工進…說明本工程│前完成、職災工程最遲需於 │。(本院卷㈢第 │ ││ │依原網廣場景觀工程之整│98/11/22前完成、舖面工程最│156頁) │ ││ │地、植栽、舖面等工程,│遲需於98/12/24前完成,綜合│ │ ││ │均非要徑作業,因地上物│上述工程作業時程,恐將影響│ │ ││ │未拆遷,致廣場景觀工程│本工程報竣時程。承前,惠│ │ ││ │已進入要徑階段…。綜│請貴局指示該地號其他相關工│ │ ││ │觀上述作業時段,整體要│程項目繼續施作與否。(本院│ │ ││ │徑作業延遲,累計至99年│卷㈢第155頁) │ │ ││ │元月16日止共計108日曆 ├─────────────┤ │ ││ │天。(本院卷第154頁) │99年1月26日以HC00000-0000 │ │ ││ │ │號函文TO原告:說明:園區│ │ ││ │ │段462地號建物(萊爾富便利 │ │ ││ │ │商店)已於99年01月21日開始│ │ ││ │ │拆除,請貴所於拆除完竣並會│ │ ││ │ │同相關單位確認,儘速提報(│ │ ││ │ │網圖、照片、廢棄物數量…)│ │ ││ │ │等佐證資料,俾利辦理後續事│ │ ││ │ │宜。(本院卷第157頁) │ │ │├──┼───────────┼─────────────┼────────┼──────┤│ 14 │99年1月25日以99安竹字 │99年1月27日以HC00000-0000 │ │因園區工地之││ │第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號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 │園區地號462 ││ │位:主旨:有關「園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號地上物拆除││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廣場用地內園區│ │工程延誤 ││ │第一標)」廣場用地內園│段地號462號(萊爾富便利商 │ │ ││ │區段462地號(萊爾富商 │店)拆除原建物,已於99年1 │ │ ││ │店),業於99年1月21日 │月27日全部拆除完成,本處預│ │ ││ │開始拆除,預計99年1月 │訂於99年1月29日上午9時辦理│ │ ││ │27日全部拆除完成,屆時│現勘確認事宜,惠請貴局會同│ │ ││ │惠請貴處轉陳業主會同,│參加。(本院卷㈢第159頁) │ │ ││ │辦理現勘及點交事宜,俾│ │ │ ││ │利辦理後續工進事宜。(│ │ │ ││ │本院卷第158頁) │ │ │ │├──┼───────────┼─────────────┼────────┼──────┤│ 15 │99年1月29日以99安竹字 │99年2月1日以HC00000-0000號│ │因園區工地之││ │第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園│ │園區地號462 ││ │位:主旨:檢○○○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號地上物拆除││ │五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廣場用地內園區段│ │工程延誤 ││ │第一標)」廣場用地內園│第462號地號,原住戶地上物 │ │ ││ │區段462地號,住戶拆遷 │拆除後,所遺留的營建廢棄物│ │ ││ │遺留之營建廢棄物,收方│及地坪未予拆除數量,陳請貴│ │ ││ │資料及照片乙式乙份,惠│局依現地實際收方,辦理變更│ │ ││ │請貴處轉陳業主,俾利辦│追加,請鑑核。(本院卷㈢第│ │ ││ │理後續清運事宜。(本院│162 頁) │ │ ││ │卷第160頁) │ │ │ │├──┼───────────┼─────────────┼────────┼──────┤│ 16 │99年2月2日以99安竹字第│99年2月6日以HC00000-0000號│ │ ││ │00000000號函TO監造單位│函文TO被告:主旨:有關「園│ │ ││ │:主旨:檢送「園區○○○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 │ ││ │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第│一標」第三次展延工期施工網│ │ ││ │一標)」第三次展延工期│圖及S曲線圖,乙式三份,請 │ │ ││ │施工網圖、S曲線圖及相 │鑑核。說明原網圖之廣場景│ │ ││ │關資料,各乙式三份…(│觀整地工程…按原網圖工期計│ │ ││ │本院卷㈢第163頁) │算建物拆除共延誤主體工期94│ │ ││ │ │天,另因第三次變更設計時取│ │ ││ │ │消施作「廣場景觀造型雕塑工│ │ ││ │ │程」,所以於本次進度網圖工│ │ ││ │ │期一併修訂,在加上後續施作│ │ ││ │ │共需14工作天,合計本次展延│ │ ││ │ │工期工73工作天,預定竣工日│ │ ││ │ │期為99年04月10日。(本院卷│ │ ││ │ │㈢第164頁) │ │ ││ │ ├─────────────┤ │ ││ │ │99年3月1日以HC00000-0000號│ │ ││ │ │函文TO原告:主旨:有關「園│ │ ││ ○ ○區○○路沿線土地開發工程(│ │ ││ │ │第一標)」,因廣場用地園區│ │ ││ │ │地號462地上物(萊爾富)拆 │ │ ││ │ │除延誤,致影響本工程進度,│ │ ││ │ │擬展延工期72日曆天乙案,業│ │ ││ │ │獲科學園區管理局同意核備,│ │ ││ │ │請貴所儘速提報修正施工網圖│ │ ││ │ │及預定進度表以為後續施工之│ │ ││ │ │管控,請查照。(本院卷㈢第│ │ ││ │ │167頁) │ │ │└──┴───────────┴─────────────┴────────┴──────┘附表1:(項次1,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ˇ
,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施工中水土保持設施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坡面保護 │式 │1.0 │ 72,047.72│ 72,047.72│ˇ │├──┼────────────┼──┼──┼─────┼─────┼────┤│ 2 │植栽維護 │式 │1.0 │ 54,035.79│ 54,035.79│ˇ │├──┼────────────┼──┼──┼─────┼─────┼────┤│ 3 │灌排水路臨時改道 │式 │1.0 │ 41,694.28│ 41,694.28│ │├──┼────────────┼──┼──┼─────┼─────┼────┤│ 4 │工區灌排設施清理 │式 │1.0 │ 50,033.14│ 50,033.14│ˇ │├──┼────────────┼──┼──┼─────┼─────┼────┤│ 5 │其他水土保持設施維護工作│式 │1.0 │ 58,372.00│ 58,372.00│ˇ │├──┼────────────┼──┼──┼─────┼─────┼────┤│ 6 │工具損耗及其他 │式 │1.0 │ 8,285.49│ 8,285.49│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284,468│242,774 │└──┴────────────┴──┴──┴─────┴─────┴────┘附表2:(項次2,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ˇ
,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施工臨時水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工程用水 │月 │24.0│ 18,345.49│ 440,291.76│ˇ │├──┼────────────┼──┼──┼─────┼──────┼─────┤│ 2 │工程用電 │月 │24.0│ 46,697.60│1,120,742.40│ˇ ││ │ │ │ │ │ │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1,561,034│1,561,034 │└──┴────────────┴──┴──┴─────┴──────┴─────┘附表3 :(項次4 ,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
ˇ,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施工中臨時抽導排水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臨時排水溝 │式 │1.0 │416,942.84│416,942.84│ │├──┼────────────┼──┼──┼─────┼─────┼────┤│ 2 │臨時抽水費 │式 │1.0 │416,942.84│416,942.84│ˇ │├──┼────────────┼──┼──┼─────┼─────┼────┤│ 3 │臨時匯流井 │式 │1.0 │ 16,677.71│ 16,677.71│ │├──┼────────────┼──┼──┼─────┼─────┼────┤│ 4 │臨時沉砂池 │式 │1.0 │ 58,372.00│ 58,372.00│ │├──┼────────────┼──┼──┼─────┼─────┼────┤│ 5 │零星工料 │式 │1.0 │ 18,178.71│ 18,178.71│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927,114│435,122 │└──┴────────────┴──┴──┴─────┴─────┴────┘附表4:(項次8,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ˇ
,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安全衛生管理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費 │人月│24.0│ 30,875.41│741,009.84│ˇ │├──┼──────────────┼──┼──┼─────┼─────┼─────┤│ 2 │安全衛生告示牌 │面 │2.0 │ 3,335.54│ 6,671.08│ │├──┼──────────────┼──┼──┼─────┼─────┼─────┤│ 3 │急救設備 │組 │2.0 │ 16,677.71│ 33,355.42│ │├──┼──────────────┼──┼──┼─────┼─────┼─────┤│ 4 │活動廁所 │座 │3.0 │ 23,348.80│ 70,046.40│ │├──┼──────────────┼──┼──┼─────┼─────┼─────┤│ 5 │個人防護具 │式 │1.0 │120,763.00│120,763.00│ │├──┼──────────────┼──┼──┼─────┼─────┼─────┤│ 6 │勞工安全衛生一般器材、滅火器│具 │20.0│ 946.46│ 18,929.20│ │├──┼──────────────┼──┼──┼─────┼─────┼─────┤│ 7 │勞工安全保護器材高處作業樓梯│具 │5.0 │ 4,169.43│ 20,847.15│ │├──┼──────────────┼──┼──┼─────┼─────┼─────┤│ 8 │夜間照明燈具 │盞 │50.0│ 650.43│ 32,521.50│ │├──┼──────────────┼──┼──┼─────┼─────┼─────┤│ 9 │用電設備絕緣防護網 │㎡ │50.0│ 667.11│ 33,355.50│ │├──┼──────────────┼──┼──┼─────┼─────┼─────┤│ 10 │工地安衛組織 │式 │1.0 │ 34,306.01│ 34,306.01│ │├──┼──────────────┼──┼──┼─────┼─────┼─────┤│ 11 │安衛教育訓練及演習 │式 │1.0 │ 68,612.01│ 68,612.01│ │├──┼──────────────┼──┼──┼─────┼─────┼─────┤│ 12 │安全衛生行政管理費 │式 │1.0 │164,668.83│164,668.83│ˇ │├──┼──────────────┼──┼──┼─────┼─────┼─────┤│ 13 │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式 │1.0 │134,508.59│134,508.59│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1,479,595│1,040,187 │└──┴──────────────┴──┴──┴─────┴─────┴─────┘附表5:(項次9,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ˇ
,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環境維護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 單價 │ 複價 │ │├──┼───────────────┼──┼───┼─────┼─────┼─────┤│ 1 │環保計畫暨逕流廢污水削減計畫書│式 │1.0 │ 68,612.01│ 68,612.01│ │├──┼───────────────┼──┼───┼─────┼─────┼─────┤│ 2 │施工逕流廢污水產生防治費 │式 │1.0 │343,060.06│343,060.06│ˇ │├──┼───────────────┼──┼───┼─────┼─────┼─────┤│ 3 │車輛沖洗費 │式 │1.0 │329,337.66│329,337.66│ˇ │├──┼───────────────┼──┼───┼─────┼─────┼─────┤│ 4 │灌排水路清潔 │式 │1.0 │137,224.03│137,224.03│ˇ │├──┼───────────────┼──┼───┼─────┼─────┼─────┤│ 5 │工地及鄰近道路灑水費 │式 │1.0 │494,006.49│494,006.49│ˇ │├──┼───────────────┼──┼───┼─────┼─────┼─────┤│ 6 │工地清潔費 │式 │1.0 │247,003.25│247,003.25│ˇ │├──┼───────────────┼──┼───┼─────┼─────┼─────┤│ 7 │臨時排水清理 │式 │1.0 │ 68,612.01│ 68,612.01│ˇ │├──┼───────────────┼──┼───┼─────┼─────┼─────┤│ 8 │工地覆蓋防塵布 │㎡ │500.0 │ 15.84│ 7,920.00│ │├──┼───────────────┼──┼───┼─────┼─────┼─────┤│ 9 │工地鋪設鋼板費用 │㎡ │150.0 │ 787.19│118,078.50│ │├──┼───────────────┼──┼───┼─────┼─────┼─────┤│ 10 │工區空氣污染防治設施 │式 │1.0 │274,448.05│274,448.05│ˇ │├──┼───────────────┼──┼───┼─────┼─────┼─────┤│ 11 │工區噪音及震動防治設施 │式 │1.0 │240,142.04│240,142.04│ˇ │├──┼───────────────┼──┼───┼─────┼─────┼─────┤│ 12 │工地週邊道路清潔費 │式 │1.0 │343,060.06│343,060.06│ˇ │├──┼───────────────┼──┼───┼─────┼─────┼─────┤│ 13 │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式 │1.0 │267,150.42│267,150.42│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2,938,655│2,744,044 │└──┴───────────────┴──┴───┴─────┴─────┴─────┘附表6:(項次10,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
ˇ,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環境品質監測計畫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營建噪音監測 │次 │20.0│ 4,169.43│ 83,388.60│ │├──┼───────────────┼──┼──┼─────┼──────┼─────┤│ 2 │噪音振動監測 │次 │20.0│ 8,338.86│ 166,777.20│ │├──┼───────────────┼──┼──┼─────┼──────┼─────┤│ 3 │地面水監測 │次 │10.0│ 7,046.33│ 70,463.30│ │├──┼───────────────┼──┼──┼─────┼──────┼─────┤│ 4 │地下水監測 │次 │30.0│ 29,186.00│ 875,580.00│ │├──┼───────────────┼──┼──┼─────┼──────┼─────┤│ 5 │土壤監測 │次 │3.0 │ 62,541.43│ 187,624.29│ │├──┼───────────────┼──┼──┼─────┼──────┼─────┤│ 6 │水域生態監測 │次 │20.0│ 50,033.14│1,000,662.80│ │├──┼───────────────┼──┼──┼─────┼──────┼─────┤│ 7 │文化史蹟監測 │次 │10.0│ 25,016.57│ 250,165.70│ │├──┼───────────────┼──┼──┼─────┼──────┼─────┤│ 8 │交通運輸監測 │次 │12.0│ 12,508.29│ 150,099.48│ │├──┼───────────────┼──┼──┼─────┼──────┼─────┤│ 9 │空氣品質監測 │次 │10.0│ 29,186.00│ 291,860.00│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3,076,621│0 │└──┴───────────────┴──┴──┴─────┴──────┴─────┘附表7:(項次11,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
ˇ,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交通維持 │單位:式 │附註 ││ │ (含交維計畫送審及夜間照明費用) │ │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 單價 │ 複價 │ │├──┼───────────────┼──┼───┼─────┼─────┼─────┤│ 1 │活動型拒馬 │個 │36.0 │ 845.00│ 30,420.00│ │├──┼───────────────┼──┼───┼─────┼─────┼─────┤│ 2 │移動性施工標誌 │座 │30.0 │ 560.00│ 16,800.00│ │├──┼───────────────┼──┼───┼─────┼─────┼─────┤│ 3 │施工標誌 │座 │32.0 │ 1,660.00│ 53,120.00│ │├──┼───────────────┼──┼───┼─────┼─────┼─────┤│ 4 │交通錐‧高70cm │個 │98.0 │ 244.00│ 23,912.00│ │├──┼───────────────┼──┼───┼─────┼─────┼─────┤│ 5 │施工警告燈號 │座 │82.0 │ 1,350.00│110,700.00│ │├──┼───────────────┼──┼───┼─────┼─────┼─────┤│ 6 │活動圍籬 │m │232.0 │ 1,045.00│242,440.00│ │├──┼───────────────┼──┼───┼─────┼─────┼─────┤│ 7 │工程告示牌 │座 │10.0 │ 2,252.00│ 22,520.00│ │├──┼───────────────┼──┼───┼─────┼─────┼─────┤│ 8 │鐵絲網圍籬 │m │100.0 │ 1,160.00│116,000.00│ │├──┼───────────────┼──┼───┼─────┼─────┼─────┤│ 9 │紐澤西安全護欄 │座 │120.0 │ 556.00│ 66,720.00│ │├──┼───────────────┼──┼───┼─────┼─────┼─────┤│ 10 │黃色警示帶(每卷200m) │卷 │10.0 │ 667.11│ 6,671.10│ │├──┼───────────────┼──┼───┼─────┼─────┼─────┤│ 11 │臨時油漆標線 │㎡ │200.0 │ 91.73│ 18,346.00│ │├──┼───────────────┼──┼───┼─────┼─────┼─────┤│ 12 │交管人員及設備 │式 │1.0 │125,082.85│125,082.85│ˇ │├──┼───────────────┼──┼───┼─────┼─────┼─────┤│ 13 │小工 │人月│6.0 │ 37,524.86│225,149.16│ˇ │├──┼───────────────┼──┼───┼─────┼─────┼─────┤│ 14 │交通維持交通管制及安全設施雜項│式 │1.0 │125,082.85│125,082.85│ˇ │├──┼───────────────┼──┼───┼─────┼─────┼─────┤│ 15 │交通維持計畫送審費 │式 │1.0 │250,165.71│250,165.71│ │├──┼───────────────┼──┼───┼─────┼─────┼─────┤│ 16 │夜間照明費 │式 │1.0 │ 83,388.57│ 83,388.57│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1,516,518│558,703 │└──┴───────────────┴──┴───┴─────┴─────┴─────┘附表8:(項次12,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
ˇ,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工程品質管制費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試驗費及材料檢驗費 │式 │1.0 │823,344.16│ 823,344.16│ │├──┼───────────────┼──┼──┼─────┼──────┼─────┤│ 2 │工程品質計畫編撰費 │式 │1.0 │ 34,306.01│ 34,306.01│ │├──┼───────────────┼──┼──┼─────┼──────┼─────┤│ 3 │品管人員費 │人月│48.0│ 37,524.86│1,801,193.28│ˇ │├──┼───────────────┼──┼──┼─────┼──────┼─────┤│ 4 │品管行政管理費 │式 │1.0 │164,668.83│ 164,668.83│ˇ │├──┼───────────────┼──┼──┼─────┼──────┼─────┤│ 5 │其他配合事宜 │式 │1.0 │102,918.02│ 102,918.02│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2,926,430│2,068,780 │└──┴───────────────┴──┴──┴─────┴──────┴─────┘附表9:(項次13,因工期展延致影響施工成本者,於附註處打
ˇ,合計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工作項目:其他配合事項 │單位:式 │附註 │├──┼───────────────┬──┬──┼─────┬─────┼─────┤│編號│工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 1 │竣工繪製(含電腦磁片) │式 │1.0 │ 68,612.01│ 68,612.01│ │├──┼───────────────┼──┼──┼─────┼─────┼─────┤│ 2 │工作簡報圖表製作 │式 │1.0 │ 68,612.01│ 68,612.01│ │├──┼───────────────┼──┼──┼─────┼─────┼─────┤│ 3 │施工照片及紀錄片製作費 │式 │1.0 │140,623.75│140,623.75│ │├──┼───────────────┼──┼──┼─────┼─────┼─────┤│ 4 │工務車租金 │月 │30.0│ 25,016.57│750,497.10│ˇ │├──┼───────────────┼──┼──┼─────┼─────┼─────┤│ │合計(每式單價計) │式 │1.0 │ │ 1,028,345│750,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