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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7號再抗告人 璞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崇謹代 理 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相 對 人 姚文法

熊光濱陳義揆謝宏均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廢棄原審就陳義揆所為裁定,暨准許陳義揆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部分均撤銷。

上撤銷部分,陳義揆之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調解,固委任沈宗李為調解代理人,但並未授予沈宗李成立和解之特別代理權,系爭調解並不成立。另相對人陳義揆並非申請調解或成立調解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依調解內容准為強制執行,原裁定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亦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陳義揆固名列系爭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調解申請書所附勞工名冊中,惟其並未出席民國99年10月1 日之系爭調解會議,亦未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為調解,此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0 年3 月17日園勞字第1000007688號函檢附之系爭勞資爭議事件全卷影本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宗第31頁至第37頁)。原裁定未注意及此,廢棄原審駁回相對人陳義揆聲請之裁定,並准許相對人陳義揆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容有未洽。再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所為指摘,自非無據,爰撤銷、變更原裁定如主文所示。其餘再抗告事由,另行檢送再抗告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法 官 梁智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鋰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