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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原條文第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原條文第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於民國96年3月27日經新竹縣政府核准設立,並於99年3月17日向本院登記成立在案。茲聲請人為因應修正施行後之私立學校法規定,於99年7月3日經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變更組織章程第6條董事任期及捐助章程第4條增設監察人1人之規定,修訂變更後之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於99年8月4日以府教社字第099012450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爰請求裁定准就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變更修正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竹縣政府99年8月4日府教社字第0990124507號函、修正前後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捐助章程、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修正變更之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第4條及組織章程第6條,乃確均係為因應修正施行後之私立學校法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規定(即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董事每屆任期為4年),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各項書證可稽。據此,堪認如附表所示修正變更之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第4條及組織章程第6條,確均係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部分為修正補充變更,亦係為維持該財團法人之目的而必須變更(以符合私立學校法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且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不違背,復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補正聲請狀同時聲請裁定准就組織章程第3條修正變更會址;捐助章程第2條修正變更事務所地址部分,核均非關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此部分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第2條及組織章程第3條部分,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