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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丁榮聰律師相 對 人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9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之報酬,丁榮聰律師酌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9月22日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9號選任為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並於99年6月9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25號解任在案。聲請人於上揭期間處理工作之情形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為此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本院審酌臨時管理人丁榮聰現為執業之專業律師,且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二所示工作內容均為任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所必要,並參酌臺北律師公會以100年5月16日函文函覆本院之章程資料顯示,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會員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為總收酬金;如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8,000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12,000元計算一情,是聲請人以如附表一案件所計算之報酬金額及如附表二工作時數以每小時6,000元計算報酬,尚稱公允,復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示並無意見,爰依其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案件數量及繁雜程度,暨實際工作時數,酌定相對人應負擔丁榮聰律師如主文所示之報酬。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附表一:按件計酬部分┌─┬──────────────┬────────┐│編│ 案號 │報酬(新臺幣) ││號│ │ │├─┼──────────────┼────────┤│1 │ 98年度審訴字第46號 │4萬元 │├─┼──────────────┼────────┤│2 │ 98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4萬元 │├─┼──────────────┼────────┤│3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9號 │4萬元 │├─┼──────────────┤ ││4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8號 │ │├─┼──────────────┤ ││5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7號 │ │├─┼──────────────┤ ││6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6號 │ │├─┼──────────────┤ ││7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 │├─┼──────────────┤ ││8 │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4號 │ │├─┼──────────────┤ ││10│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5號 │ │├─┼──────────────┼────────┤│11│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8號 │4萬元 │├─┼──────────────┤ ││12│ 99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 │ │├─┼──────────────┤ ││13│ 9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號 │ │├─┼──────────────┤ ││14│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 │ │├─┼──────────────┤ ││15│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 │├─┼──────────────┤ ││16│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 │├─┼──────────────┤ ││17│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4號 │ │├─┼──────────────┤ ││18│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 │ │├─┼──────────────┤ ││19│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 │ │├─┼──────────────┤ ││20│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7號 │ │├─┼──────────────┤ ││21│ 99年度竹北小字第27號 │ │├─┼──────────────┤ ││22│ 99年度竹北簡字第21號 │ │├─┼──────────────┤ ││23│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 │├─┼──────────────┼────────┤│24│ 98年度司竹勞調字第1號 │4萬元 │├─┼──────────────┤ ││25│ 98年度司竹勞調字第8號 │ │├─┼──────────────┤ ││26│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 │├─┼──────────────┤ ││27│ 98年度司竹勞調字第11號 │ │├─┼──────────────┤ ││28│ 98年度司竹勞調字第13號 │ │├─┼──────────────┼────────┤│29│ 98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31號 │4萬元 │├─┼──────────────┤ ││30│ 98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34號 │ │├─┼──────────────┤ ││31│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44號 │ │├─┼──────────────┤ ││32│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41號 │ │├─┼──────────────┤ ││33│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35號 │ │├─┼──────────────┤ ││34│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38號 │ │├─┼──────────────┤ ││35│ 9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4號 │ │├─┼──────────────┤ ││36│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29號 │ │├─┼──────────────┤ ││37│ 99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1號 │ │├─┼──────────────┤ ││38│ 9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23號 │ │├─┼──────────────┤ ││39│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3號 │ │├─┼──────────────┤ ││40│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74號 │ │├─┼──────────────┤ ││41│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71號 │ │├─┼──────────────┤ ││42│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0號 │ │├─┼──────────────┤ ││43│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8號 │ │├─┼──────────────┤ ││44│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4號 │ │├─┼──────────────┼────────┤│45│ 98年度司竹北勞簡調字第38號 │4萬元 │├─┼──────────────┼────────┤│46│ 99年度審司竹勞調字第8號 │4萬元 │└─┴──────────────┴────────┘附表二:按時計酬部分┌─────┬──────────┬────────┐│日期 │內容 │花費時間(小時)│├─────┼──────────┼────────┤│98/10/5 │準備存證信函 │0.7 │├─────┼──────────┼────────┤│98/10/16 │至新竹廠房開會 │3.4 │├─────┼──────────┼────────┤│98/12/10 │準備陳報狀、律師函 │1.2 │├─────┼──────────┼────────┤│99/4/13 │至新竹廠房召開股東臨│4.1 ││ │時會 │ │├─────┼──────────┼────────┤│99/4/14 │準備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 │├─────┼──────────┼────────┤│99/4/22 │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 │0.9 │├─────┴──────────┼────────┤│小計 │11.3 │├────────────────┴────────┤│報酬:67,800元(11.3小時×6,000) │└─────────────────────────┘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