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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許郁專訴訟代理人 鄭福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勝隆間因拆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