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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許郁專訴訟代理人 鄭福強上列原告許郁專與被告萬勝隆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