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許郁專訴訟代理人 鄭福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勝隆間拆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