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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范宏東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銘、蔡世財間請求履行通行義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鎮○○○段馬武督小段八之四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履行通行義務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