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范宏東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銘、蔡世財間請求履行通行義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鎮○○○段馬武督小段八之四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