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鄭鎗上列原告鄭鎗與被告羅敘嘉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弄○號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