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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鄭鎗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敘嘉間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等
裁判日期:20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