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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6號聲 請 人 煙波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嘉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