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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周秀珠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重新分配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