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劉月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色美術印刷廠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