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7號聲 請 人 施登壽代 理 人 吳聲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采玥、劉昆鑫、魏紫柔、魏紫柔、陳文明、方楷亮、張金標、吳元元、蔡乙源、張紅珍、楊國祥、余仲倫、呂理睿、林如暐、徐燕玲、黃勝鑫、張東輝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