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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石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