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劉文山原 告 趙玉瑾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勝翔間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