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斯特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