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陳錦珍原 告 陳瑋琳原 告 蘇韋辰原 告 蘇沈翔前列四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