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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8號原 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維焜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鴻騰間返還奬勵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奬勵金等
裁判日期:201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