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張怡元
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啟瑞、晶丞建設有限公司、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