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葉毅謙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定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