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洪雲莉原 告 徐健皓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