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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樓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文中、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