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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黃清椿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複代理人 盧秀蓮被 告 陳鴻源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各應提出附表所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附表:

壹、原告應提出:

一、本件買賣契約約定過戶手續中之契稅及增值稅之稅單是否核下,如已核下,其日期為何?並檢具相關文件原本及影本二件。

貳、被告應提出及查報:

一、被證二之存證信函回執原本及影本二件。

二、查報系爭契約簽訂時,就買賣標的之金融機貸款未清償金額若干?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裁判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