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蔡榮德被 告 連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0 年4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