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陳永明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堂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69 號給付居間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8,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