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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王宗前被 告 迎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正義被 告 劉俊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提起本件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訴訟時,並未曾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5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裁判日期: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