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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被 告 梁瑞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起訴,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原告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