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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劉文山

趙玉瑾共 同 許富傑送達代收人被 告 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鴻源被 告 楊勝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