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上 訴 人 陳銘賢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柯舜英、陳理江、陳碩賢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