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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原 告 林光華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被 告 林義明被 告 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