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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上 訴 人 林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1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又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本院民國101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已於教示事項記載:「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