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紡綢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憲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