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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林雪娥

林素卿林滿月林清琴朱玉燦朱欣昭朱瑩琦朱瑩淨朱立鈴朱瑩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被 告 林錦崇

林竹雄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文靜律師被 告 吳蘊玉

林正峰林正淳林正煇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林正澤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分配比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雪娥、林素卿、林滿月、林清琴及被告林竹雄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