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小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呂靜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