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亞洲坤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惠錦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林瑩姮律師複 代 理 李佳玲律師受訴訟告知 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被 告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林公九牧法定代理人 林光華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3 號確認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定金事件係以受告知訴訟人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於民國(下同)98年1 月22日及98年4 月2日成立之合建契約(下合稱系爭合建契約)為請求依據。系爭合建契約為被告前法定理人林義明簽訂,惟被告以其前法定代理人林義明違反被告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4條向本院提起宣告簽訂系爭合建契約行為無效之訴(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3 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返還定金之訴之裁判,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3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