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詹惠君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詹德泉被 告 彭玉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三四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致重傷之犯罪嫌疑,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