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詹惠君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詹德泉被 告 彭玉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34 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刑事案件確定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