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代 理 人 葉天昱律師程序監理人 張宛華律師相 對 人 陳美英關 係 人 官有宏
陳綢妹劉陳阿梅陳福祥陳福煌關係人 鄭陳玉桃
陳滿妹陳福興陳美枝兼上列四人之代理人 陳福來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丙○○患有重度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目前主要住居於新竹市心智障礙者社區家園(仁愛啟智中心承辦),日間則於仁愛啟智中心接受公費日托服務。
(二)又依新竹市政府之個案記錄,相對人之身心狀況記錄為「能自行如廁、用餐,惟洗澡皆需案主(指其配偶甲○○)幫忙」、「相當愛吃甜食,對食物來者不拒,能自行購物,惟無金錢數額及管理概念」等情。相對人之所以會被安置於新竹市心智障礙者社區家園(仁愛啟智中心承辦),日間則於仁愛啟智中心接受公費日托服務;事因乃在於民國98、99年間,相對人疑似遭訴外人陳燕生強迫自慰彼此性器官,以及訴外人陳燕生利用疑似情趣用品侵害相對人之下體,致相對人受有外陰部感染現象,經通報新竹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後,由社政單位介入,發現訴外人陳燕生除未經相對人之配偶甲○○同意即將甲○○家的鑰匙、皮包、印章等物品取走外,亦涉有上開所提及之性侵相對人乙事;而以上事件,亦係社工透過甲○○口中得知,甲○○亦曾目睹陳燕生利用疑似情趣用品侵害其妻下體之事,此有新竹市政府的個案記錄中之個案案情分析記錄可稽。
(三)另甲○○與相對人丙○○二人,目前有往來之親人僅有相對人之大哥即關係人丁○○與其配偶江鳳英,然丁○○對於是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一事,並無太大意願,此有新竹市政府個案記錄中之「權益保障計畫」會談記錄可稽;且一直以來,關係人丁○○與相對人間僅維持被動之互動模式,若真有事件需要者,也係由江鳳英負責接洽,丁○○皆以沉默對應之。再者,關於相對人之人身安全乙事,關係人丁○○與其妻子江鳳英二人亦呈現消極態度,而以前開疑似性侵案件而言,被指控為加害者之陳燕生即為江鳳英之好友;另訴外人陳燕生亦被甲○○指稱於98年間協助甲○○出售唯一之房屋,雖得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然迄今仍未歸還管有宏等情;而丁○○與其妻子江鳳英二人對此事件也從未有積極處理行為,即使社工員再向丁○○與其妻子江鳳英二人提及此事,該二人亦同樣未有太多之反應。準此,相對人雖有親人,但因前開事件,顯示訴外人甲○○與相對人二人,不論在人身安全或是唯一可安居之房屋財產,皆有無法受到妥善的保護和協助,再加上,訴外人甲○○與相對人二人在日常生活起居照顧上有賴人協助故而採取安置於相關機構之舉措。
(四)綜上,為周全相對人丙○○監護之事,請准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宜,選任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為相對人丙○○之監護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民事訴訟法第624 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丙○○與其配偶甲○○均患有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同住之親屬,相對人之父母均歿、雖有多名兄弟姊妹,然平日僅與關係人陳福生及其配偶江鳳英有往來;而相對人之配偶甲○○前亦於101 年12月5 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輔宣字第8 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01 年度輔宣字第
8 號裁定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屬合法。
(二)又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醫師林正修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法官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回答是;復對本院之詢問回答如下:「(幾歲?)
49 歲 。(是否記得何時住到中心?)好幾年了。(誰去看你?)不好。(什麼不好?哪裡不好?)不好,跑出去會罵人。(你住哪裡?有無人去看你?)沒有,1 個人都沒有。(大哥、大嫂有去嗎?)沒有,【他們】都是去中心那裡。(都是你有事,才去的嗎?)會來。(你會自己洗澡嗎?)有洗澡,以前在家就會洗。(有無放錢在中心?多少?)放在賺【算】錢那裡,兩萬元。政府拿去,玩號碼那裡,【賺】多少有多少。(可否在中心買東西?)不可以。…(你回家都是去哪裡?多久回去1 次?)1 個月回去1 次。(你回家還買什麼吃?)買麵包。(1 個麵包多少錢?)25元。(拿50元去買25元麵包,找多少錢?)找25元。(1 個便當40元,你拿剛剛找的25元,你還要給他多少元?)40元。(你要補多少錢?)拿100 元給他找,找60元。(有無存摺?)有,存很多,很大,存很多小孩子用的。我女兒買鞋子用很多,買衣服是外套很多。(郵局有無存錢,在哪一間?)有,大溪郵局那一家。(銀行呢?)有,大溪郵局那一家。(去郵局要拿什麼去領錢?)拿一張卡片插下去,按下去就可以出來。(可否拿本子去領錢?還要帶什麼?)可以啊!印章、要寫單子。(可以去郵局領6,000 元借我?)不行。不行,是要給我爸爸的。(你哥哥可以去領錢嗎?)我哥哥可以,我不可以。(為何哥哥可以?)我哥哥可以,別人不行領。(領你的錢,他來用可以嗎?)不可以。(領你的錢給你用可以嗎?)可以。(有無房子?)有一些房子。(幫你賣房子,給你用錢好嗎?)不行。(你大哥幫你賣掉,錢給你用可以嗎?保管可以嗎?)不行,房子是我的家,保管可以。(可是保管後賣掉怎麼辦?)不行賣掉。(哥哥缺錢要賣你的房子可以嗎?)不行,【房子】自己是蓋起來,不行。(1,000 去買250 鞋子找多少?)7 百多元。(是找多少?730 元對嗎?)對。(730 元,幫妳先生買15 0元鞋子找多少?)5 百多元。(650 元再給你150 元,你有多少?)4 百多元。」等語,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佐,足見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意識清楚,其對於金錢、生活狀況等問題大部分均能適切之回答,惟欠缺現實感及病識感。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中度智能障礙,受到智能障礙影響,對於一般生活事務之處理有部分困難及限制,判斷及決策能力也受到限制;相對人目前因智能障礙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之宣告等情,有東元綜合醫院101 年10月29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D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是以,相對人雖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目前亦安置於啟智中心,然於本院鑑定時,相對人尚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查,本院因相對人欠缺為完整意思表示之能力,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而依職權選任張宛華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提出書面報告及建議略以:
(一)關係人丁○○及其配偶江鳳英之訪視:
1、關係人丁○○表示,父母均已過世,兄弟姊妹共十人,自己排行第五,是長子,上面四位都是姊姊。父親去世得早,弟弟妹妹們的生活和婚姻大事等等都是他和太太張羅,父母更一再交代要好好照顧相對人,所以數十年來都是長兄若父地照顧相對人,有關相對人的事務都由他負責,兄弟姊妹們也都很尊重他的意見。相對人與其配偶結婚後共同居住生活的新竹市○○路○○○ 巷○ 弄○○號房屋就是自己花了2 、3 百萬元蓋起來給相對人夫妻住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土地的部分則是當初科學園區徵收配地時,由伊做主登記在相對人名下,好給他一個保障以備不時之需。
2、受訪時丁○○表示,相對人年幼時溺水缺氧導致智能障礙,曾和最小的妹妹乙○○一同上學二年,之後未再就學或就業,無自理生活的能力。98年間開始由新竹市政府公費安置到仁啟中心,還是要買些內衣褲或棉被等物品送過去給相對人使用,最近仁啟中心會在週末協助相對人回家,所以週末或是像過年時連續九天假期,相對人也還是會回家來吃飯、洗澡,要容忍他無理取鬧,或吵著要零用錢、要吃零食等等,這麼多年已算不清給相對人拿了多少錢去花掉了。本件要求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係因為兄弟姊妹們討論時談到為什麼自己家的妹妹要給市政府去監護,為什麼不能自己監護等語,所以認為應該要向法院爭取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果法院選任新竹市政府作輔助人,也是可以等語。
3、關係人丁○○之配偶江鳳英表示,嫁給丁○○時相對人才
8 歲,下面一個更小的妹妹才6 歲,都是自己一手帶大的。相對人從小就和一般正常人不一樣,例如想尿尿就直接當街脫褲子尿了,一般人不會這樣做。甲○○的媽媽一直堅持要娶相對人做媳婦,後來才讓他和甲○○結婚,也曾經抱了一個孩子打算收養,從小都喊相對人媽媽,也都是來家裡拿錢去花用,那孩子現在也是社會局帶去照顧了,有時候回家來變得比較懂事,不然常常和相對人一搭一唱的想要騙零用錢去花。相對人從98年間開始被市政府安置在仁啟中心,身分證和健保卡之類的文件後來也都交給仁啟中心社工員保管,現在每二個禮拜會回家過一個週末,吃飯洗澡要人幫忙,如果相對人身上有零用錢就會在外面吃,馬上花光光。相對人名下的土地就是要留給他的,不會去動到他的財產,要動早就動了等語。相對人在週末或是像今年過年連續九天假期,都也是回家裡來吃飯、洗澡,連甲○○也是來家裡,說實在話是沒有別人要管。
(二)仁啟中心主任及社工員之訪視:
1、受訪視人表示,甲○○及丙○○夫妻二人均由市政府公費委託安置,所有生活事務包括食衣住行及就醫等相關事務都由中心負責,白天在中心活動,各自從事被委派的工作(一個月會給一千元的勞動獎勵金),晚上則回到各自的家園睡覺。
2、又甲○○與丙○○安置迄今三年餘,一再要求回到自己的家中自行生活,以社工立場當然也是以此為目標,因此於去年(101 年)9 、10月間開始試行週末返家,由相對人大哥、大嫂協助吃飯洗澡報平安等事務。最近相對人自述訴外人陳燕生(性侵害嫌疑人)會去找甲○○,並當著丙○○的面互有猥褻之行為,為考量相對人的安全,所以改變返家規劃,甲○○與相對人不能同時回家,改成輪流單獨回家。
3、受訪視人等表示,就本件監護人選並無任何意見,既需要市政府的穩定資源來照顧相對人,也需要相對人家屬的配合與協助以利達成相對人返家自行生活的目標。目前相對人是公費安置個案,所有費用都由新竹市政府支付,仁啟中心立場只負責照顧及訓練個案,以利其返家自理生活,但可否達成設定之目標則要看個案的進步程度而定。以照顧身心障礙個案之實務狀況而言,身心障礙個案的健康狀況通常比較不好,生活功能退化速度也比較快,如果身心功能退化到某種程度,依專業判斷就應轉介其他資源提供後續之照護(比如說安養中心)。實務上確實曾遇到過,家屬會認為仁啟中心照護品質好而堅持不辦轉出,或是家屬將個案交給中心後不聞不問,不積極配合簽署文件(例如委託照護契約、醫療手術或住院保證書等)等問題而造成困擾。另相對人丙○○於97年間曾罹患子宮頸癌進行相關手術及治療,目前維持定期回診,尚稱穩定,但預期日後可能會有較大之醫療資源之提供與配合。
(三)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督導吳淑楨之訪視:
1、受訪視人表示,相對人因疑似遭受性侵害,自98年開始由市政府委託仁啟中心安置照顧迄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主動為相對人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相關照護費用均由新竹市政府支付迄今。依仁啟中心承辦社工之記錄顯示,家屬配合度較消極,若家屬願意積極配合社工要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本件監護人選並無意見。以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場而言,公資源會比較穩定。實務上,社工調動頻繁,比較容易發生新進社工人員與家屬間失去聯繫,因而導致個案權益受到損害之情形。但市政府一旦成為監護人,則個案之交接及資源之提供就會穩定、完整而持續,顯然較有利於保護及照顧個案。
2、相對人名下有土地一筆,於申請時因公告地價不滿300萬元,符合中低收入資格,即使目前因公告地價調整已逾30
0 萬元,其中低收入戶資格並不會因而取消,故市政府仍會繼續支付其相關安置費用。日後若由市政府為監護人,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仍會維持公費安置之方式,不可能變賣其財產供做安置費用。
(四)相對人大嫂江鳳英之電話訪視內容:針對程序監理人詢問:是否有打算接相對人回家生活?受訪談人表示,並沒有打算要接相對人回家生活,目前相對人由仁啟中心照顧得好好的,相對人如果回來沒有人照顧,會到處亂跑,自己也有家庭要照顧,不可能24小時一直看顧著相對人等語。又針對程序監理人詢問:相對人於98年間疑似遭訴外人陳燕生侵害,如何因應?受訪談人表示,對啊,陳燕生都會去找甲○○啊…如果陳燕生真的對美英做出這種事,他就不是人啦…等語。
(五)程序監理人意見;相對人因智能障礙,經東元醫院鑑定應為輔助宣告。程序監理人綜合訪談內容,認為以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場而言,新竹市政府之資源確實會比較穩定而持久,且有相關社福團體之專業配合足以提供符合相對人所需求之照顧品質,建議選任聲請人新竹市政府為監護人。
五、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受輔助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已婚,惟相對人之配偶甲○○具有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輔宣字第8 號裁定宣告為輔助宣告之人,業如前述;又相對人之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中除與哥哥即關係人丁○○及其配偶江鳳英有往來外,其餘均未有聯繫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而關係人丁○○及其配偶江鳳英,對於相對人之照顧情形屬被動式,即使對安置機構所需要之配合行為,也非主動或積極加以配合等情,亦有卷附之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調查報告及前開程序監理人之報告可參。是本院參酌上情、程序監理人之報告,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認新竹市政府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福利之主管機關,轄下有扶助身心障礙者之專責單位,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對身心障礙之病人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基於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最佳利益考量,本院認由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丙○○之輔助人為宜,爰選定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輔助人。
六、依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為民法第15條之2 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第1101及第1103條第1 項之規定,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自毋庸宥於準用之規定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相對人經本院為輔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範圍綜觀,本件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要,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本院審酌本件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相關業務收費標準,並參酌當事人及程序監理人之意見,爰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為適當,併予敘明。
八、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