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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林銀燕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標的,應予明確特定。(聲請狀雖於聲請事項欄載稱「不動產之標示及內容請詳附件」,惟未見附件)

二、新竹市○○段○○○ ○號、同段726 地號、同段727 地號之地籍圖,及前開三筆土地上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前開三筆土地與買方林保漢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約定,買賣總價款新臺幣20萬元,係如何計出該買賣總價,應釋明有無低於市價而交易。

四、聲請人前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范滿妹不動產,甫經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125 號裁定駁回,嗣於101年11月30日即為本件聲請,應釋明本件聲請有何基於受監護人利益之考量而再為聲請。

五、受監護人范滿妹現居何處?並應提出其生活照養費用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裁判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