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葉金德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葉余錦妹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原監護人葉坤海之除戶謄本。

三、親屬系統表。

四、聲請人、相對人及民國101 年9 月12日親屬會議紀錄上所有具名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五、陳報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該人與相對人之日常相處情形,及所有親屬均同意該人擔任會同人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