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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竹保險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保險簡字第3號原 告 吳健昆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