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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竹小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竹小字第232號原 告 莊素美訴訟代理人 呂國文被 告 郭月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其中3萬元自民國100年1月6 日起、其中2萬元自100年1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8 月30日當庭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核係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均於97年間參加以訴外人郭秀為首、會期自97年3月5日至102年10月5日,共計68會(下稱5號合會)及自97年9月1日至101年8月1日,共計48會(下稱1號合會)之互助合會,每會會款均為1萬元,其中原告參加5號合會1個會份數、1號合會2個會份,被告則以會單編號57「楊慧貞(應為真之誤載)」、編號58「楊雅玲」、編號59「美玲(即楊美玲)」之名義參加5號合會,並以會單編號10「楊慧貞(應為真之誤載)」之名義參加1號合會,且均已標取會款。詎料,訴外人郭秀於合會進行中,因資金周轉不靈,自99年12月5日起即停止標會,致上開合會均未能繼續進行,而被告身為死會會員,竟未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按期支付死會會款予其他活會會員,迨至100年1月5日及100年1月2日時,其遲付數額已分別達兩期總額,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會款5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無意見,伊確曾以會單編號57「楊慧貞」、編號58「楊雅玲」、編號59「美玲」之名義參加5 號合會,並以會單編號10「楊慧貞」名義參加1 號合會,惟伊無力負擔原告之請求,須待訴外人郭秀給付被告款項後,伊始有能力清償會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於97年間參加訴外人郭秀召集之5 號及1 號合會,原告參加5號合會1個會份、1號合會2個會份,被告則分別以「楊慧貞」、「楊雅玲」、「美玲」之名義參加5號合會3會、1號合會1會;又上開合會已於99年12月5 日停標,被告未依規定繳納死會會款,已積欠會款達兩期以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事實相符之互助會會單、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34、420 號民事簡易判決等件(見司促字卷第4-5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確已得標並領取訴外人郭秀所交付之得標金額之事實,亦經被告及訴外人郭秀於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34號民事事件中陳述明確,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又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系爭5號及1號合會已於99年12月5 日停標,被告為已得標之會員,惟並未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予未得標之會員,其所積欠之會款數額已達兩期以上之總額,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會款。又上開合會之會款均為每期1萬元,原告參有5號合會1會、1號合會2 會,且均為活會,被告則已分別得標3會及1會,是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會款即為5 萬元【計算式:(1萬元×1×3)+(1萬元×2×1)=5萬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 萬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 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