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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竹小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371號原 告 張仁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清火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