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繼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52號聲 請 人 新竹縣寶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永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國平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國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8年8 月24日死亡、死亡時設籍新竹縣○○鄉○○村○ 鄰○○路○段○○○ 號),於95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200,000 元及500,000元,然被繼承人蔡國平於98年8 月24日死亡,上開借款迄今尚未清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國平之債權人,且就本案有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國平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其中「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繼承人不明,故如確有繼承人,僅其所在不明或生死不明者,自不得謂為無人承認之繼承;倘繼承人生死不明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則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國平於98年8 月24日死亡,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蔡國平無配偶,其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兒女蔡瑜珊、蔡雅如及蔡宗祐拋棄繼承,另被繼承人蔡國平之兄姊妹蔡銀杏、蔡宜頻及蔡國權亦拋棄繼承,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200 號、98年度司繼字第23

2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然被繼承人蔡國平尚有胞姐即蔡銀花為其繼承人,且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蔡銀花之戶籍資料及本院民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繼承人蔡國平尚有蔡銀花為繼承人,揆諸前開說明,因被繼承人蔡國平仍有繼承人,並未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末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5

4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蔡國平之繼承人蔡銀花如有因故不能管理遺產等情,聲請人自得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7-23